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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自主标准体系 支撑核电“走出去”

2016-06-07 08:36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顾申杰关键词:核电走出去核电行业核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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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在开展自主化核电标准体系建设之前,面临着多堆型、多国标准的问题,包括10台机组采用美国标准、2台采用法国标准、4台采用加拿大标准。在综合考虑了韩国的标准应用实践经验、行业的熟悉程度、国际认同度、核安全监管当局的接受度等因素后,韩国政府及其核电业界最终共同确定了基于参考标准(主要是美国标准)结合韩国工业实际,采用法国的核电标准体系结构,建立韩国电力标准体系(KEPIC)的建设思路,意图通过美国标准天然的通用性强的特质,达成对国内多样化核电技术的包容。通过长达两年的可行性研究和规划,KEPIC 建设从一开始便进行了战略层面的规划,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详细的执行措施。其建设是一个内容覆盖面逐步完善、版本不断升级的过程。在已形成的标准体系顶层设计基础上,根据行业需求和自身水平,及时补充一些领域的标准,同时按照所形成的标准制定、更新制度,不断对标准进行升版。从1980年代末启动可行性研究到2010年代,历时近25年,参与人员350多人来自不同的行业协会,有效地发挥了不同行业人员的特长。KEPIC建设的重要保障是,韩国政府、韩国电力公司(KEPCO,核电业主,设备购买方)和企业(制造方,建造方等)一致同意将KEPIC作为韩国电力行业建设及电力设施出口所采用的唯一标准,并坚定地执行,确保了编用一致。同时,KEPIC的建设亦使得韩国的企业和KEPCO能够因此获利,从而激发了核电行业单位建设自主化标准的内在动力。

综上所述,美国作为核电技术的原创国,其核电标准体系体现了理念引导、结果控制、应用普适、促进创新、引导发展的技术引领风范。作为核电技术引进国,法国和韩国的核电标准体系均是基于各自法律,结合本国工业实际,并主要参考美国标准而构建。为此,两者均基于本国核电特点和堆型技术发展方向,制定了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明确了建设思路,并坚定执行、稳步推进、汲取反馈、渐进完善。可以说,法韩等国的体系及其建设过程,指引了一条基于引进、转化、再创新的高效发展道路。不同于美国,法国和韩国都建立了相对独立的核电标准体系,将核电相关标准汇集一体。其在提升体系的应用便利(降低了对标准使用者的资质要求)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削弱了标准对技术创新发展的引导潜力,这方面,法国核电标准体系显得更为明显。但这种方式对于技术引进国而言,有利于较快地固化标准化成果,并稳步形成较高质量的自主化标准。

我国状况简析

回顾我国核电发展四十年的历程,自主研发、技术引进和改进开发多管齐下,核电研发设计和咨询服务、工程管理、设备制造、建造施工、电厂运营等,各方面的技术得到了长足发展,同时形成了多种堆型技术并存的局面。然而,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核电发展并未带动标准体系的同步成长。

我国核电标准化工作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其时,中国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与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紧密合作,总结了秦山核电30万千瓦工程自主建设经验,形成并发布了30万千瓦核电机组技术成套系列标准,开创了我国核电行业标准发展的历史。随后,在核工业标准化所的主导和组织下,围绕秦山二期、恰希玛、大亚湾、岭澳等核电项目的经验总结,持续开展了一系列标准化工作,制定了一批标准,并连同之前的30万千瓦核电机组标准,构成了我国早一批核电行业标准(EJ),并持续发展维护了十多年。其中一部分标准(如30万千瓦系列等)主要源自工程实践经验总结,其他大部分则主要译自堆型技术来源国的核电行业甚至企业标准,包括法国RCC系列标准,美国ASME、IEEE、ANS等行业协会标准,以及法马通(FRAMATOME)和法国电力公司(EDF)的企业规程,等等。就当时的体系整体而言,在完整性和系统性、标准布局合理性、标准颗粒度均衡等方面均存有较大的改进必要,同时较多标准针对特定堆型技术,缺乏行业通用性,标准内容重叠和不自洽的情况亦不鲜见。因此,在工程实施中,应用单位往往采用以国外标准为主、国内标准为辅或补充的混用模式,或者有的干脆直接采用国外标准。其后(2008年),能源局接手核电行业标准体系建设管控职能,为协调和统一规划核电标准化工作,成立了“核电标准建设领导小组”和“核电标准建设专家咨询组”;组建了“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一系列核电标准建设管理要求和工作规程;制定了《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和《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项目表》,并计划短期内实现标准体系全面覆盖二代改进型和基本覆盖三代压水堆核电的应用需求,从而开启了核电行业标准体系(NB)建设的新阶段。体系建设开始关注并强调系统性、完整性、通用性、先进性,存在的问题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解决或改善,体系建设效能提升显著,有力地支持了当前的新机组建造活动。

然而,由于导致标准体系发展不畅的根本因素并未消除,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仍为多方面的短板所困扰。这包括,缺乏对历史存在和当前发展的多种堆型技术的完整均等的指导性,尚未完善标准间的协同性、自洽性及顶层原则的贯通性,不同专业领域和核电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标准发展程度参差不齐,工程实践和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反馈及其体现不足,体系适用性、可用性、正确性和权威性的制度保障不充分(如,体系自主化、引进标准技术壁垒规避所需的基础研究保障机制),等。 “中国先进核电标准体系研究” 第一阶段研究成果表明,上述不足的主要致因包括,一是行业竞争单位及各堆型技术发展主体在标准制定层面上的利益诉求冲突,即都希望以各自的主导技术引导行业标准制定,由此产生对标准编制权的争夺,并不惜违背标准的协商原则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强推特定技术;二是标准成熟性/权威性与自主化之间的冲突。我国核电行业广泛采用美国、法国等国家的成熟标准作为行业标准,但该过程往往未能有效对接我国工业体系和监管环境特点,也未投入相应的配套研究和基础工作来识别和破除其中的技术壁垒。加之翻译质量问题,导致标准采用率长期低位徘徊,进而打断了标准发展所赖的“应用-反馈-提升-应用”的循环链,并致使标准乃至体系自主化维护能力逐渐弱化。新生标准体系的权威性主要来源于对国际上成熟体系的借鉴,其前提是两个体系享有共同的应用需求。而自主化是实现体系成熟性、权威性的可持续性的保障手段,其要求体系体现自身特有需求,同时对于从其他体系借鉴的标准要求具有独立的技术掌控能力或自主维护能力。

归总而言,尽管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的建设从起步就滞后于核电的发展,经过20多年两个阶段的建设,整体发展和提升堪称显著,体系基本成型,并基本覆盖了二代改进型和三代压水堆核电技术的应用需求。然而,体系本身的短板仍然明显,包括: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体系,对多种堆型技术(包括不同堆型或不同代际技术)的包容能力不足;体系成熟性、权威性和先进性不足,标准采用率不高;引进标准与应用环境相容性不足(如法律法规、工业基础、工业标准体系、人员资质管理和监管认证制度、技术壁垒规避等);基础性研究及其所需资金的制度化支持缺乏,体系自主化能力不足。这些不足的机理致因主要是,行业不同利益诉求之间或共性需求与个性需求之间的冲突,和体系自主化与成熟性要求之间的冲突。由于两大冲突引出问题长期存在并积累交织,情况更错综复杂、盘根错节,乃至难以区分现象本质、辨识因果逻辑等,使得体系发展不畅的局面愈加错综复杂,从而可能对核电“走出去”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若不通过短期内高密度的投入开展专题研究,这些问题将难以得到有效梳理和实质性解决,则长期困扰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发展的瓶颈就难以突破,就无法切实地为核电“走出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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