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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的通知(全文)

2016-06-13 08:54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网规划变电站电力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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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供电企业应事先签订配套变电站建设协议,明确上述要求。

第二十六条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税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配套变电站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开发项目临时用电协议时,应同步落实开发项目永久用电方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需通过新建配套变电站解决永久用电的,需在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符合建设要求的配套变电站选址后,供电企业方可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临时用电协议。

第六章城市电缆管沟建设

第二十八条在市政道路新建、扩建、改建时,应根据本市电网规划及电缆通道规划同步新建、扩建电缆管沟,并无偿提供给供电企业使用。

内净空截面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的电缆管沟,其土建费用由政府承担;内净空面积在9平方米以上的电缆管沟,其土建费用由政府和供电企业共同投资,各承担一半。

第二十九条市、区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电网规划和电缆通道规划,在批复道路规划条件时应列明对电缆管沟的建设规模、设置标准等技术要求。

第三十条需同步建设电缆管沟的市政道路,市政道路建设及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按照相关电缆管沟技术要求、设计指引执行,并根据规划要求,在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明确电缆管沟工程的建设范围、内容、技术标准、规模、估算投资和土建投资主体等内容;对影响电缆管沟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应与供电企业协商。

第三十一条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政道路建设的相关审查、审批时,应要求供电企业参加技术评审会或提交供电企业书面意见,对电缆管沟建设内容进行监督把关,含有同步建设电缆管沟的市政道路有关批复文件应抄送供电企业。

第三十二条供电企业应按照电网规划和实际情况提出电缆管沟需求,不得随意要求变更设计,对来函征求电缆管沟建设意见的,应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并积极做好技术指导和跟踪。

第三十三条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会同供电企业等单位做好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缆管沟工程开工前技术交底、工程中间或工序验收、专项验收。对未按施工图实施或不满足国家和行业规程规范的电缆管沟,应按要求进行整改。电缆管沟应取得国土规划和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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