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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气候大会之后中国怎么办?履约机制能否保证?

2016-06-16 08:58来源: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作者:曹明德关键词:火电巴黎气候协定碳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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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就是外贸产品隐含碳的问题,也就是在国际贸易中谁承担碳排放责任,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中国认为,没有消费就没有污染,你们购买,我们生产,我们提供了产品供你们消费、享受,还不让我们排放,这不公平。西方则习惯于把板子打在生产者身上,他们认为,生产者之所以愿意生产也是有利益的,如增加财政收入、解决就业等。

另外,在谈判过程中,根据发展情况的高低,确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免责,各国也没有争议。但是,根据发展情况变化,这些国家名单也要定期进行更新。

四是督促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兑现承诺。发展中国家参加气候变化谈判,比较关注3个问题。一是资金,二是技术,三是能力建设,这3项内容十分务实,是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愿望。但遗憾的是,在这个问题上,发达国家从来不愿意制定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例如,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发达国家就承诺,到2020年,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至少1000亿美元的绿色气候基金。这次在巴黎的谈判,皮球又被踢到了未来,这个资金的承诺仍然没有落实。

从巴黎谈判策略来看,中国政府为气候谈判达成一个有约束力的协定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中国的姿态和努力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和赞赏。

同时,《巴黎气候协定》签署完后,须在排放量占全球55%的至少55个缔约方批准之后,新协定才能正式生效。这为我国温室气体减排留下了宝贵的缓冲时间。因为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我们也正在进行深度转型。到2025年左右,经济可能会结束长期的高速增长,进入到中等增长水平,库兹涅茨曲线可能会在2025年或2030年出现拐点。

五是我国要尽早进行经济结构转型,并制定相关法律条例。中国应当加快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及碳排放交易条例。在市场工具应用方面,应当综合考虑碳排放交易和碳税两种工具及其之间的关系。

对于碳排放交易,我有一定程度的质疑,毕竟我国市场还不成熟、不完善。碳排放交易需要真实的数据为依托和强有力的监测监管体制,成本高昂,实施难度大。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美国实施《清洁空气法》,只监管一百多家火力发电厂,就可以控制SO2等污染物排放。如果我国要实施碳排放交易,也可以只监管几个大的污染行业,如钢铁、水泥、火电、冶炼等几个重污染行业等。

与碳排放交易相比,碳税简单易行,不需要创设新的监管机构,也不需要复杂的市场交易及其监管机制。中国作为单一制的国家与美国等联邦政府制国家不同,制定环境税收法律,难度、阻力都会相对小一些,具有政治上的可行性。

作者简介:曹明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留美归国人员,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主编。

原标题:【思想之光】曹明德:巴黎气候协定,履约机制能否保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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