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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发(全文)

2016-06-21 08:4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大气污染防治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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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再生资源基地在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总责。落实秸秆禁烧、取缔本辖区内的“土小”企业和茶浴炉、对原煤散烧实施监督管理、落实各项扬尘等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绿色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责任。

第七条本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乡镇(办)及有关部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九条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实施效果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条本市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排污单位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除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需要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外,禁止通过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大气环境治理领域,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排污单位承担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代其运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大气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排污企业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合理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不得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第十六条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煤炭使用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十七条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规模的燃煤锅炉,加快改造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推广使用清洁燃料。

禁止燃煤锅炉、燃煤工业窑炉、单位使用或者经营性的炉灶等设施排放明显可见黑烟。

第十八条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联片采暖区域内的热力用户,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建设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推广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提高供热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农村燃煤污染治理:

(一)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加快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污染炉具,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炉具;

(二)加强洁净型煤、优质煤炭的推广使用,实现农村地区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建设全覆盖,严禁使用高硫分和劣质煤炭;

(三)推广太阳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等使用,加强农作物秸秆能源化,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从事各类工程建设等施工活动以及物料运输、堆放和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向市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负责实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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