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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发(全文)

2016-06-21 08:4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大气污染防治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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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二)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三)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第五十五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按属地由所属乡(镇、办)日常监管、责令改正, 移送市环保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由市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按属地由乡(镇、办)责令改正,移送市环保部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五十八条  因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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