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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发(全文)

2016-06-21 08:4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大气污染防治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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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六条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市环境保护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或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市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生产不符合环保要求民用燃烧炉具的,由市质量监督部门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销售不符合环保要求民用燃烧炉具的,由市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建城区内由市综合执法部门、建城区外由市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五十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市划定的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分别由以下部门负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拆迁工地、市政工程建设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国(省)道建设由养路工区负责,国(省)道外道路施工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企业建设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由市水利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由市水利、国土部门负责,非河道采砂(取土)由各乡镇(办)、国土部门负责。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环节由市质量监督部门、销售环节由市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未达到质量标准煤炭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内部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企业外的按属地由各乡(镇)负责责令改正,移交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填埋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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