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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发(全文)

2016-06-21 08:4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大气污染防治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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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详情如下:

定政发〔2016〕58号

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5月23日

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过剩产能淘汰计划实施;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燃煤工业锅炉改造,对企业料堆场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实施监督管理;

(四)市商务部门对煤炭、油气回收实施监督管理、清洁型煤推广工作,取缔非法小加油站;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水泥搅拌站、市政道路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六)市国土资源、水利部门对采砂扬尘实施监督管理;

(七)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养路工区、公安部门对道路扬尘及公路界范围内的砂石料等堆放场实施监督管理;

(八)市综合执法部门对露天烧烤实施监督管理;

(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机关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燃煤锅炉、茶浴炉进行拆除;

(十)市农业部门对畜禽养殖、农业生产造成的大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推进农村地区洁净燃料替代实现清洁利用;

(十一)市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燃放、车辆禁、限行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达标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市质监部门对生产环节煤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煤检机构管理,严格控制高硫份、高灰份劣质煤炭进入我市;

(十四)市环保部门对使用高硫份、高灰份劣质煤炭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十五)市工商部门对油品质量、煤炭流通销售环节实施监督管理;

(十六)市大气办、督查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

(十七)宣传部、报社、电台、定州移动分公司、定州联通分公司、定州电信分公司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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