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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2016-07-01 09:38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设施电动汽车陕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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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建筑和设施设备的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电网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的内容;

(二)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当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并具备数据传输功能及接口;

(三)拥有8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

(四)经设区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公用充电设施运营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设区的市级或县级发展改革部门验收;

(二)如运营场地为租赁的场地,租期不得少于3年;

(三)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期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其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管理;公用充电设施租赁到期或3年后不再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并报所在设区的市级或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应当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所在设区的市级或县级电动汽车公共数据监测平台。鼓励自用充电设施接入电动汽车公共数据监测平台。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建设的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国家奖励政策和有关要求,由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区)制定具体支持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部门应当取消其备案:

(一)将充电设施转包给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其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

(二)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

(三)充电设施运营服务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20日起施行,至2018年6月19日废止。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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