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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完成大型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18台 加大省外电源合作开发力度(全文)

2016-07-05 14:3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燃煤发电火电机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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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深入推进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创建。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县县通工程,扶持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项目发展,天然气年供应量达到90亿立方米。加大省外电源合作开发力度,继续提高外来电比例,同时压缩外来非清洁能源电量。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控制非电煤炭消费总量,煤炭消费(含外来火电)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57%以下,电煤消费占煤炭比重达到75%,非化石能源消费(含外来水电)比重提高到15.5%。强化煤炭质量控制,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禁止使用硫分大于1%的煤炭,洁净煤使用率力争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物价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等参与)

3.加快淘汰燃煤锅(窑)炉。深化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加快热网工程建设,年底前热负荷在10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园区90%以上实现集中供热。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市城市建成区和2013年底前天然气覆盖到的县级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部关停1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完成熔炉、煤气发生炉的关停或改造;其他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和2013年底前天然气未覆盖到的县级城市建成区,关停95%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关停或改造90%以上的熔炉、煤气发生炉,全年淘汰改造燃煤锅(窑)炉10000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等参与)

4.加强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加快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和老旧落后船舶,2016年8月底前全面淘汰黄标车。严格新车和转入机动车环保准入,2016年4月1日起,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含省外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供公交、环卫、邮政用途)提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码头岸电建设,加强到港船舶排放监测和监管。进一步提升燃油品质并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实施《车用汽油(浙Ⅵ)标准》;重点城市供应与国Ⅳ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船舶在宁波舟山港北仑、穿山、大榭、镇海、梅山、嵊泗、六横、定海、衢山、金塘港区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1小时和离港前的1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浙江检验检疫局等参与)

(三)严格监管减排措施。

1.强化减排设施运行监管。重点加强对污水处理、畜禽养殖、造纸、印染、电力、钢铁、水泥、机动车船、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行业领域减排设施的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充分发挥应有减排效益。强化对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和达标率的考核,实施污水处理费拨付与考核情况挂钩制度。加强对污水管网的定期检查,建立完善污水管网维护保养机制。加强污泥处置设施运行监管,对不规范处置行为扣减减排量。加强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监管,切实提高脱除效率和投运率。健全完善电力行业环保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考核机制,严格电价款的发放和罚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浙江海事局牵头)

2.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努力打造环境执法最严格、环境监管最严密的省份。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积极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强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刚性手段的运用,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信息公开与信用评价的联动,严厉打击和震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大力营造环境保护遵法、守法和护法氛围,构建良好环境秩序。(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

浙江省2016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具体项目、减排措施和责任单位由省环保厅另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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