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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6-07-27 08:2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节能节能技术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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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审查权限)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二)由地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十条(分类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查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并联办理。建设单位将节能评估文件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分册一并上报项目审批机关,提请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节能评估文件报送节能审查机关,提请报建审批。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委托评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节能评估文件后,对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节能评估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不予受理。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评估文件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委托评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能评费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技术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审查依据)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准确;

(四)项目对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煤炭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程度;

(五)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审查时限)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十五条(审查变更)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节能审查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六条(审查期限) 节能审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节能审查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向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行政机关申请延期。节能审查文件延期不能超过一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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