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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场主体应于11月15日前达成次年度协商交易意向,并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年度协商交易的意向协议应提供月度分解电量。
第三十三条 本省(市)调度范围的次年度协商交易意向协议提交相应省(市)电力调度机构进行预安全校核,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应在11月17日前返回预安全校核结果,不能通过预安全校核的相关交易意向应进行等比例削减,逾期不返回的视同通过预安全校核。
第三十四条 省(市)电力交易机构应将通过预安全校核后的交易意向于11月18日前提交华北电力交易机构,华北电力交易机构将本省(市)调度范围和跨调度范围的所有交易意向汇总后,于11月20日前提交华北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华北电力调度机构应在11月22日上午12:00前返回安全校核结果,不能通过安全校核的相关交易意向由华北电力调度机构按成交电量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调整或进行等比例削减。逾期不返回的视同通过安全校核。
第三十五条 京津唐电网全市场通过安全校核的年度协商交易结果,由华北电力交易机构于11月23日上午12:00前汇总公布,应包括以下信息:
1. 交易品种;
2. 市场主体;
3. 交易电量;
4. 交易价格。
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应在结果发布24小时内向交易机构提出异议,由交易机构会同调度机构及时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24小时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协商直接交易合同。
第三节 月度协商交易
第三十七条 每月10日前,华北电力交易机构应发布京津唐电网全市场次月直接交易相关信息,省(市)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其调度范围内次月直接交易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次月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2.各机组允许申报的市场电量,上限为其市场电量上限减去已成交市场电量;
3.次月各大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允许申报的电量上限。
第三十八条 市场主体应于15日前达成次月协商交易意向,并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省(市)调度范围的次月协商交易意向协议提交省(市)电力调度机构进行预安全校核,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应在17日前返回预安全校核结果,不能通过预安全校核的相关交易意向应进行等比例削减,逾期不返回的视同通过预安全校核。
第四十条 省(市)电力交易机构应将通过预安全校核的次月交易意向于18日前提交华北电力交易机构,华北电力交易机构将跨调度范围和本省(市)调度范围的所有交易意向汇总后,于20日前提交华北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华北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1日上午12:00前返回安全校核结果,不能通过安全校核的相关交易意向由华北电力调度机构按成交电量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调整或进行等比例削减,逾期不返回的视同通过安全校核。
第四十一条 京津唐电网全市场通过安全校核的月度协商交易结果,由华北电力交易机构于22日上午12:00前汇总公布,应包括以下信息:
1. 交易品种;
2. 市场主体;
3. 交易电量;
4. 交易价格。
第四十二条 市场主体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应在结果发布24小时内向交易机构提出异议,由交易机构会同调度机构及时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24小时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协商直接交易合同。
第四节 月度竞价交易
第四十三条 月度竞价交易采取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双向报价的形式。价差传导模式下,双方申报电价浮动的价差。
第四十四条 机组报价形式为单调下降的交易“电量-价差”曲线,可包括一至五段水平线段。
允许机组申报的次月电量上限=次月机组最大可上网电量-次月机组年度计划分解电量-次月年度协商交易分解电量-次月度协商交易电量。
第四十五条 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报价形式为单调上升的交易“电量-价差”曲线,可包括一至五段水平线段。
第四十六条 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各段申报电量之和不大于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代理电力用户)申报的次月交易电量上限=次月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代理电力用户)最大生产所需用电量-已成交年度协商分解电量-月度协商分解电量的电量。
第四十七条 双向报价交易流程如下:
次月竞价交易由华北电力交易机构在27日前择时开展,具体交易日应提前3天向市场主体公布。交易开始后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交易日10:00前,电力交易中心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市场信息,包括:
1.次月竞价交易电量预测;
2.次月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次月交易电量预测上限;
3.次月各机组允许申报的电量上限;
4.限价信息。
(二)交易日15:00前,市场主体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报价数据。技术支持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报价作为最终报价。
(三)交易日17:00前,电力交易中心按以下步骤出清:
1.将机组申报价差由高到低排序,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申报价差由低到高排序,形成竞价交易价差对;
价差对=机组申报价差-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申报价差
2.价差对为正时可以成交,且按照价差对大者优先中标的原则进行交易;
3.价差对相同时,按该申报报价相应电量段的电量比例确定中标电量;
4.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
5.所有成交的价差段中,电力用户、售电企业最高申报价差和机组最低申报价差的平均值为市场均衡价差。
(四)当出现网络阻塞时,华北电力调度机构对无约束交易结果进行调整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所有市场主体均以有约束中标电量和有约束市场均衡价差为基准进行电费结算。
(五)交易日次日14:00前,电力交易中心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各电厂和用户发布竞价结果,包括:
1.无约束市场主体中标价差和中标电量;
2.无约束中标总电量和加权平均中标价差;
3.无约束市场均衡价差;
4.有约束市场主体中标价差和中标电量;
5.有约束中标总电量和加权平均中标价差;
6.有约束市场均衡价差;
7.约束原因。
(六)交易日次日16:00前,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形成月度竞价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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