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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计量与结算
第一节 电能计量
第四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市场主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考虑相应的变(线)损。
第四十九条 计量装置必须通过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及相关部门验收。
第五十条 市场主体(售电企业为其代理的电力用户)必须具备计量数据远传功能,具备零点抄表能力,保证电能量数据准确上传至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的电能量计量主站系统。
第五十一条 对于按规程要求安装主、副电能表的用户,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替代主表数据和数据比对。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副表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
第五十二条 当出现计量数据不可用时,由电能计量检测中心确认并出具报告,结算电量由相应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市场主体协商解决。
第五十三条 市场交易电量结算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时的计量数据为依据。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计量数据计算电量和电费,于月初2个工作日内将电量电费结算凭证发至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应电力交易机构,逾期则视同没有异议。
第二节 电费结算
第五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其中,华北电力交易机构向其结算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及相关省(市)交易机构出具结算依据,省(市)电力交易机构向其结算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资金结算。
第五十五条 京津唐电网开展直接交易初期,由相关电网企业组织电费结算,相关市场主体维持现有结算关系不变。初期,售电企业可通过电网企业与其代理用户开展结算。条件成熟时,探索多种电费结算模式。
第五十六条 因跨调度范围的直接交易引起相关电网企业间差价差量结算的,由华北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结算依据,相关电网企业据此按规定结算。
第五十七条 直接交易结算电量按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为其代理电力用户)实际使用电量执行。
第五十八条 交易电量在用户侧只结算电度电费,容量电费按相关规定结算,结算次序如下:
(一)月度竞价交易电量;
(二)月度协商交易电量;
(三)年度协商交易的分月电量;
(四)非市场电量。
在保障优先发电和有限用电的基础上,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少于其当月各种市场交易电量的总和,差额部分从位于上述次序最后的交易电量开始削减。
第五十九条 电力用户各类交易电量的电费结算公式为:
电力用户月度竞价交易结算电费=中标结算电量×(目录电量电价-市场均衡价差)。
电力用户协商交易结算电费=年成交电量分月结算电量×(目录电量电价-年成交价差)+月成交结算电量×(目录电量电价-月成交价差)。
第六十条 售电企业与电网企业间各类交易电量的电费结算如下:
(一) 年度协商交易
电网企业向售电企业支付的年度协商交易分月电费为: 其中, 为售电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年度购电合同的加权平均价差, 与其代理的第i个用户的价差, 为第i个用户为在年度协商交易中结算月份分解所得电量。
(二)月度协商交易
电网企业向售电企业支付的月度协商交易电费为:
其中, 为售电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月度购电合同的加权平均价差, 与其代理的第i个用户的价差, 为第i个用户为在此笔月度协商交易中分解所得电量。
(三)月度竞价交易
电网企业向售电企业支付的月度竞价交易电费为:
其中, 为售电企业参与市场竞价形成的均衡价差, 与其代理的第i个用户的价差, 为第i个用户为在此笔月度竞争交易中分解所得电量。
第六十一条 对发电企业(机组)的实际上网电量,按如下顺序结算:
(一)月度竞价交易电量;
(二)月度协商交易电量;
(三)年度协商交易的分月电量;
(四)计划电量。
在保障优先发电和优先用电的基础上,发电企业(机组)实际上网电量少于其当月计划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总和,差额部分从位于上述次序最后的电量开始削减;如果发电企业(机组)实际上网电量超过其当月计划电量和市场电量总和,其超出的上网电量视同为计划电量,按其批复上网电价结算。
第六十二条 发电企业各类交易电量的电费结算公式为:
协商交易结算电费=年成交分月结算电量×年度协商直接交易价格+月成交结算电量×月度协商直接交易价格。
月度竞价交易结算电费=中标结算电量×(批复上网电价-市场均衡价差)。
第六十三条 对原执行峰谷电价的电力用户,直接交易价格对应平段电价,峰、谷电价在目录价格基础上按价差等幅度调整。
第三节 市场考核
第六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对直接交易按月进行考核,并公布执行。
第六十五条 因电力用户原因,造成月度实际使用电量少于其交易电量(年度交易电量分月电量、月度协商交易电量和月度竞价交易电量之和)的偏差小于5%时,其交易电量按月滚动,超出5%时,应向相应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违约金=偏差电量×|市场均衡价差|×2
电力用户超出交易电量部分用电量初期执行目录电价。
第六十六条 因售电企业原因,造成月度实际使用电量少于其交易电量(年度交易电量分月电量、月度协商交易电量和月度竞价交易电量之和)的偏差小于5%时,其交易电量按月滚动,超出5%时,应向相应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违约金=偏差电量×|市场均衡价差|×2
售电企业代理电量超出交易电量部分用电量初期执行目录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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