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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中国与巴西能源合作现状及前景展望

2016-08-10 08:35来源:能源情报作者:崔守军关键词:巴西天然气新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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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技术吸收。随着深海石油勘探技术的不断改进,世界石油生产的重心将转向海洋。中国的海上装备制造企业也开始进入巴西能源市场,双方将进行海上作业装备技术的合作交流,开启中巴能源的全方位合作。中国在浅海勘探技术方面逐步走向成熟,但在深海的深水技术方面仍较落后,目前勘探水深一般在1500米左右,基本不具备自主研发能力。然而,巴西已经在深水,甚至是超深水方面形成了完善的技术开发能力,勘探水深已超过3000米,并已全面开始对超过3000米的盐下层石油进行开采。巴西是世界上第一个借助机器人安装湿式水下井口和最早使用柔性立管的国家,同时也是第一个把刚性立管用于半潜平台的国家,不断刷新勘探纪录。巴西拥有48座浮式平台、56艘各类船只以及3万多千米的海底管线,拥有世界上最多的海上生产平台,其“浮式生产储油卸油装置+水下系统”模式被业内称为“巴西模式”。由于巴西对于核心技术实行较强的保护性政策,在技术吸收上,中国应通过高层对话来消除巴方疑虑,发挥中国的资金优势和海上装备制造业的优势,与巴西互惠互利、优势互补,逐步推进技术层面的合作。

第四,生物能源。生物质能源是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源形式,是仅次于煤炭、石油、天然气的第四大能源。在以生物质能替代石油方面,巴西一直走在世界前列。相对于两国在油气领域的迅速发展,中巴在该领域的合作仅处于起步阶段。巴西是全球推动生物燃料产业发展的先锋,在燃料乙醇等生物液体燃料的开发和利用上破解了一系列关键性技术和产业化难题。巴西生物质能源的大力发展既提升了能源安全,又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争相效仿的“范例”。随着常规能源的日益枯竭,推动具有低排放、高效能特点的清洁能源发展已是国际社会共识,中国应从长远规划角度积极布局巴西生物质能领域,丰富中巴能源合作的类型。

二 中巴能源合作面临的挑战

虽然中巴能源合作的领域广泛、潜力巨大,但是仍有一些不可避免的因素成为两国合作的障碍。综合来看,主要有来自资源民族主义、文化制度差异、法律法规制约、党派博弈因素以及美国干扰因素的五大挑战。

第一大挑战来自资源民族主义因素。资源民族主义即一国政府通过采取“市场配额”甚至“国有化”的方式,干预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归属,强化国家对本国资源的控制,排斥外资企业的参与,集中体现在对油气等稀缺资源的控制上。拉美可谓是资源民族主义的发源地。拉美地区是较早发展石油工业的地区之一,美国从拉美地区进口的石油约占40%左右。(16)委内瑞拉是拉美地区最早实行资源民族主义的国家,从2002年开始实施国有化政策,要求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持股比重不低于60%~80%(17),并大幅提高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能源税费,甚至要求外资企业与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签署的服务合同变更为临时协议,以压缩私有或外资能源企业的利润空间。2008年,厄瓜多尔增加了对外资石油企业的税收,玻利维亚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有化,这些都对欧美国家的能源资产造成困扰。

在资源民族主义问题上,巴西的态度值得探究。一方面,由于巴西深海油气储藏是近几年才发现的,之前并没有享受到油气出口带来的“美元红利”,资源民族主义情绪并不像委内瑞拉那么极端。但另一方面,面对南美地区盛行的资源民族主义倾向,巴西也不是不为所动。巴西前总统卢拉曾出台法规,对深海油气进行“国有化”改造,规定在盐下层油气资源的开发中,政府所占股权应不低于30%。(18)再如,为维护其在深水钻井技术上的世界领先优势,巴西对该技术进行“特别把控”,防范外国公司获得核心知识产权,这势必让中国等合作国付出更高的经济成本。虽然资源民族主义很难根除,但中国可以通过加强资源互补和政治互信来防范其消极影响。

第二大挑战是文化制度差异。由于历史、地理、语言等问题,中国与巴西在文化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容回避。巴西曾经是葡萄牙殖民地,在殖民时代葡萄牙曾在巴西大肆征用土著劳动力,攫取当地自然资源,极大破坏了巴西的环境并阻碍其经济发展。如今,巴西当地的土著居民印第安人认为自己天然享有“资源主权”,这是对殖民时代遭受葡萄牙奴役的一种补偿,他们不允许外部资本来干预和影响他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对于开采资源中造成的生态破坏尤其不能容忍。巴西土著居民的态度对资源民族主义情绪的高涨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也对外资公司介入巴西资源开发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虽然巴西获得民族解放的时间较早,但其殖民历史和独特的文化环境导致当前巴西民众对于外资的进入十分敏感,尤其对以资源开发方式介入的国家,巴西民众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排斥心理。西方国家对中国经济崛起所散布的“中国威胁论”在巴西的亲美势力中也有一定的市场,而巴西保守党派所宣扬的“对中国经济过度依赖论”让一部分巴西民众感到担忧。此外,巴西以葡语为主,英语并不十分普及,在巴中国企业雇员能熟练使用葡语的不多,所以中国与巴西在语言交流方面会有一定的障碍。

第三大挑战是法律法规方面的制约。巴西是一个联邦共和制国家,由27个州组成,从法律体系上讲属于大陆法系,其体系是根据葡萄牙法律发展而来的,但复杂之处在于受到美国的影响。近年来引进了英美法系的一些判例法要素,这使得其法令、法规体系较为繁杂,且临时措施较多。虽然巴西没有一部综合性的能源基本法,但在石油、天然气、电力、核能和新能源等具体的能源领域,都会设立专门的法律。《巴西联邦宪法》对巴西境内的能源开发权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巴西政府对重要的能源领域享有垄断权。在1997年以前,巴西的石油开发由国家垄断,巴西石油公司是巴西唯一从事石油管理及开发的公司,不仅参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还统一管理巴西石油的勘探、开发、炼化和运输等。经过近40年的政府垄断后,20世纪90年代末,巴西政府开始对能源领域进行市场化改革。1997年首次颁布《石油投资法》,旨在鼓励自由竞争,倡导市场化运作。依照该法律,巴西建立了能源领域的法律监管框架,成立国家能源政策委员会(CNPE)以及巴西国家石油天然气和生物质能管理局(ANP)以监管油气领域的勘探开发。(19)此外还设立国家水电能源管理局(ANEEL),主要负责巴西的水电运营管理。此外,巴西能源矿产部也起到宏观协调管理的作用。除《石油投资法》外,《巴西石油工业法》《国家节能与合理使用能源法》《能源效率条例》等也都是巴西能源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20)从开采权的划归到税收制度、许可制度和节能制度,巴西能源法律制度都有明确规定,较为复杂,加上语言的问题,需要中国能源企业和工作者进行细致的研究。

巴西法律的随意性较强,透明度低。在发现大规模深海油藏后,2008年巴西政府出台行政命令,规定政府在所有盐下层油田新项目中持股比重至少达30%;之后,为了把这一规定纳入法律中,政府竟然暂停了招标许可证的发放,直到2013年5月新法令出台后才得以重启,这无疑挫伤了外国公司的投资积极性。(21)针对盐下层油田的开发,虽然政府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但为保证巴方的权益,政府从法律法规方面对外资公司的参与做了诸多限制。比如,2013年7月,巴西能源政策委员会颁布了盐下层油气田特许经营招标法令,规定合同签约费为150亿雷亚尔,国有公司盐下层石油公司(Pré-Sal Petróleo SA)可获得其中的5000万雷亚尔;还规定了购买本国货物和服务在合同中所占最低比重。在勘探阶段,购买巴西的物资和服务不得低于37%;至2021年止的生产阶段不得低于55%;2022年以后的生产阶段不得低于59%。(22)苛刻的招标规定,再加上高税收及复杂的财政体制,无形中增加了中国公司的投资成本。除了应加强对能源法律法规的研究外,中国企业还应熟悉劳工法和环境法等,因此,中国应注意多培养熟悉巴西能源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以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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