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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8-11 10:19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碳交易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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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并抄送市(州)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

市(州)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应依据配额分配方法和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数量,报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条重点排放单位在交易期间存在关停、搬迁、合并、分立等变更情况的,应及时上报所在地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市(州)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审查后提出变更申请,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重点排放单位因关停、搬迁等原因不再符合纳入管控标准的,其配额收回至预留配额,相应的权利义务解除。重点排放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其配额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单位承担。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应在分立之前及时作出配额及权利义务分配方案并报批;没有进行配额及权利义务分配的,由分立后的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章市场交易

第十一条省碳交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制定相关政策及管理制度,建立碳排放交易及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期货等其他交易产品。

第十三条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是本省行政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均可参与交易。

第十四条省碳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

碳排放权交易原则上应在本省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且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备案的交易机构内进行交易。

交易机构应当提供碳排放权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并报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实时公布交易信息,监控交易行为等。

第十五条省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第四章核查与履约

第十六条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和标准要求,制定排放监测计划并报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州)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备案,重点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监测计划实施监测活动。监测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报备。

第十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按时在线填报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第十八条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备案名单,并对核查活动进行监管。核查活动应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市场方式,核查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核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向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和重点排放单位所在的市(州)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并对其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负责。

核查机构不得与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有影响核查结果准确性的业务关系,不得弄虚作假。

核查人员应当具备碳排放核查相关业务能力,不得泄露国家机密、重点排放单位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进行复查:

(一)排放报告数据异常的重点排放单位;

(二)核查报告数据异常的重点排放单位;

(三)除(一)、(二)规定以外一定比例的重点排放单位。

承担复查工作的核查机构不得与前次核查机构相同,复查后向省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复查报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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