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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8-11 10:19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碳交易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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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排放配额:是指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个配额代表持有的重点排放单位被允许向大气中排放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的权利。

重点排放单位:是指满足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批准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独立进行核算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

碳中和:是指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采取减排措施或购买碳减排量,抵消因举办展览、会议、竞赛等活动或生产、生活消费产生的碳排放量的行为。

碳普惠制度:是指鼓励全社会低碳生产、生活和消费的制度设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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