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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电力交易新模式 新疆做好区域电力运营合同(协议)签订、备案管理工作

2016-08-24 09:27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购售电合同电力体制改革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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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案主体

1.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合同由各电网企业报备。

2.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与兵团、水利、石油等电网企业、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与国网各地州(市)供电公司、国网各地州(市)供电公司之间签订的网网间合同(协议)由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或国网各地州(市)电力公司报备。

3.兵团各师电力公司、水利、石油等电网企业之间签订的网网间合同(协议)兵团、水利、石油等电网企业报备。

(三)备案合同形式和时间

具体详见附件2,其中,2016年合同(协议)于8月31日前报备。

(四)其他

1.电网企业填写附件1,3-12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备案的合同(协议)等资料一并报新疆能源监管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备案审查表返回电网企业,备案工作完成。

2.报备的合同(协议)如需进一步说明情况的,电网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说明。

四、合同签订和报备如不符合相关要求,新疆能源监管办提出整改要求后,合同主体应主动协商,及时修订完善,重新报备,重新报备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五、本通知及其附件的电子版可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能源监管中下载。

联系人:甘洪亮

电话:0991-3631331,15981793597

传真:0991-3631331

电子邮箱:ganhl@nea.gov.cn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中核大厦B座12A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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