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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集中竞价交易规则出台 将促使其电改进程加速!

2016-08-24 10:54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集中竞价交易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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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高低匹配出清方式:

(一)将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申报价差配对,形成竞价交易价差对。

价差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电力用户申报价差

(二)价差对数值为正值时不能成交。价差对数值为0或负值时,按照价差对数值小者优先中标的原则进行交易。成交电量总额不得超过发布的集中竞价交易电量规模。

(三)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由低到高排序,电力用户申报价差由高到低排序。最低价差的发电企业与最高价差的用户匹配,依次类推直至匹配电量达到公布的集中竞价交易电量规模或者一方可成交的电量全部匹配完。成交价差为配对双方价差的算术平均值。

(四)价差对数值相同时,按容量优先排序;容量相同时,按交易申报时间排序。

第十七条无约束交易结果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如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调减相应电量后将校核结果交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安全校核结果,按以上原则再次进行交易,并将交易结果交给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依此类推,直至全部通过安全校核。

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机组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转交电力交易中心,由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

第十八条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发布交易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成交总电量,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成交电量;

(二)成交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平均申报价差、最高及最低申报价差;

(三)实际结算平均价差;

(四)有关机组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

第十九条交易结果发布后,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及时对交易结果进行核对,若有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电力交易中心会同调度机构进行解释。逾期未提出问题的,视为无异议。交易出清后公告的各方交易结果,具备与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电力交易中心应加强交易申报数据保密管理,制定严格的保密方案,从技术手段、管理措施上确保数据安全、不泄密。

第四章交易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跨月的直接交易,交易平台原则上按照日历进度预分配合同周期内的月度计划。允许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根据交易出清结果和交易平台预分配的月度计划,自行协商电量的分月安排事宜并报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对交易电量的分月安排通知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与执行,并报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与集中交易成交电量的偏差和由此导致的发电上网电量偏差处理以及其它事项,按《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苏监能市场2014〔9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交易结算

第二十三条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的交易结果和分月计划安排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约定的执行周期内,允许直接交易电量按照月度滚动执行。在合同约定执行周期末月,偏差电量纳入违约考核。其中,集中交易电量优先于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结算。

第二十五条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电费按照全口径电价加上成交价差计算(环保设施投运的扣减、处罚按照相关考核规定执行);电力用户的直接交易电费按照目录电价加上成交价差计算。

发电企业结算电费=结算电量×(上网电价+成交价差)

用户支付电费=结算电量×(目录电度电价+成交价差)。

第六章交易监管

第二十六条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对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及其市场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二)进入和退出交易市场的情况;

(三)执行交易规则的情况;

(四)披露信息的情况;

(五)交易申报数据保密执行情况;

(六)直接交易电量的分月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

(七)直接交易电量的结算情况(含偏差考核)等。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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