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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2016-09-01 11:21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关键词:充电站集中式充换电站充电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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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运营和服务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需满足以下准入资质:

(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二)拥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原则上专职技术人员与运营充电桩数量比不小于1:20;

第十三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条件:

(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具备准入基本资质后,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提交备案登记表实行备案登记;

(二)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分两批次通过网站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纳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与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对接。

第十四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及时根据最新的技术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按照规定向发改(能源)、统计等部门报告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 充电设施运营场所必须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以及安全消防设施。有关部门要配合设置周边道路标识标志,提供明确引导。

第十六条 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必须单独装表计量,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由省发改委核定。

第十八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严格按照核定价格收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支持银联卡、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原标题: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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