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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析】福建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丰富售电公司购电途径

2016-09-07 08:41来源:爱能界作者:吴俊宏关键词:售电售电侧改革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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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坚持试点先行。按照整体设计、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的要求,从各地市选择条件成熟地区或园区作为改革试点,探索售电侧改革经验,条件成熟后开放全省售电业务。

(三)总体目标

从服务电力用户,促进经济发展和推进节能减排出发,积极培育多元化售电市场主体,多种方式发展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全面放开电力用户购电选择权,规范市场行为,构建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售电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多买方、多卖方”的售电市场结构和体系,激发售电市场活力,提升售电服务和供电质量水平,推动全省配售电行业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试点内容

(一)加快培育售电侧市场主体

1.售电公司

(1)售电公司的分类

福建境内的售电公司分为三类。包括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独立售电公司。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允许发电企业及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组建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电网的用户、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从事售电业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其经营区域内提供保底供电服务;电网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确保市场化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非市场化售电业务分开;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确保与发电业务分开。

(2)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

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资产要求: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 4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③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人员,具体参照国家发布的相关规定。

④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延伸阅读:

福建成华东首个售电侧改革试点 电力市场交易情况概述

原标题:关注|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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