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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的通知印发(全文)

2016-09-07 13:3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电力行业电力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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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其他项目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配套要求;

(七)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在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后重新招标,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八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部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情形的,可以部分邀请招标或者部分不招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不招标的,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发包。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且注册在本单位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招标人不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等时,增加有关招标内容,申请审批、核准招标事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申请:

(一)在项目审批、核准前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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