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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的通知印发(全文)

2016-09-07 13:3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电力行业电力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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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项目审批、核准时因故未审批、核准招标事项;

(三)确需对已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作出改变。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核准招标事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招标基本情况表(样式见附件一)。单独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还应报送招标事项核准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申请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招标内容、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邀请招标、自行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应提供拟邀请投标人的基本情况;

(三)其他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出具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的认定意见。保密机关认定项目涉及军事秘密的,在出具认定意见前,应当征求军队保密组织的意见。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应当出具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

抢险救灾项目,应当出具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认定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自行招标,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二)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四)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单独核准招标事项时,出具《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  省重点项目申请邀请招标、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确定的改革试点,省政府下放审批权限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核准变更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已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应当向原审批、核准部门办理招标事项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变更招标事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招标事项变更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申请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拟变更招标内容、联系方式等。项目已两次招标的,还应说明两次招标情况;

(二)原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三)变更招标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已两次招标的,应当提供两次招标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还应提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两次招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招标事项:

(一)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未在指定媒介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三)政府投资项目未从政府部门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依法评标;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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