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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内容:1.挂牌交易2.电量偏差3.结算方式4.谷峰电价5.电量转让
1.挂牌交易
承接上文,本期介绍第二种竞价交易模式—挂牌交易。
挂牌交易又称“集中挂牌交易”或“集中代理竞价”,目前挂牌交易并不作为主流,明文规定实行挂牌交易的有广东、重庆、山东、贵州等几省。重庆市挂牌交易时,电力用户通过市电力交易机构申报的直接交易电量为挂牌电量,申报的直接交易电价为挂牌电价。市电力交易机构发布挂牌电量、挂牌电价信息。有交易意向的发电企业申报摘牌电量,申报摘牌电量视同认可挂牌电价。若摘牌电量之和大于挂牌电量则按照发电企业各自申报电量比例分摊。广东省则由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贵州省挂牌交易启动后,参与挂牌交易的摘牌方(发电企业、售电企业或用户)进行摘牌,并按照摘牌申报时间依序形成预成交合同。山东省挂牌交易叫做集中代理竞价,申报时仅发电企业申报,将发电企业申报价差从低到高排序,对相应申报电量依次匹配(电力用户按名称拼音首字母排序,中标发电企业按报价从低到高排序后依次匹对)成交,直至成交电量达到公布的集中代理竞价电量规模,成交电量最低价差即为全部成交电量的价差。
总体来说,广东和贵州的规则为发电企业和用户双方均可挂牌,互相摘牌;重庆为用户挂牌、发电企业摘牌;山东则为发电企业挂牌,交易机构自动匹配用户。
2.电量偏差
对于偏差电量,各省都做出分档界限,一般为3%或5%。直接交易实际完成电量与计划电量允许偏差在3%(或5%)的范围内,超出部分的偏差则按照另外规则收取。
江苏省电量允许偏差为3%;
重庆市的偏差电量为5%,年度清算时,偏差超过±5%时,超出的余缺电量电力用户的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发电企业的售电价格按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
贵州省和广东省(2%的偏差范围内)的电量偏差按照月度间滚动调整方式执行;山东省则规定用超电量以目录电度电价结算;京津唐引入了电量偏差违约金,每月的少用或少发电量偏差小于5%时,其交易电量按月滚动,超出5%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偏差电量×|市场均衡价差|×2);超出交易电量部分初期执行目录电价和上网电价。
3.结算方式
在交易中心组建初期,各省均维持电网企业结算,其中,广东省售电公司可委托电网公司结算,也可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向用户收取电费;京津唐则表示初期由电网企业结算,条件成熟时,探索多种电费结算模式。
4.峰谷电价
对于峰谷电价,以下省份相关文件中已然明确标识:
京津唐直接交易价格对应平段电价,峰、谷电价在目录价格基础上按价差等幅度调整;广东省直接交易成交的价差不随峰谷电价浮动;重庆执行功率因数考核,不再执行峰谷电价。
5.电量转让
实行电力直接交易的各省份对于电量转让也有明确规定:京津唐规定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合同可以转让;贵州省合同电量转让主要通过双边协商和挂牌方式开展;山东省规定直接交易电量不得在用户之间转让;江苏省规定不允许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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