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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电力交易中心的“相对独立”

2016-09-09 11:32来源:能源评论作者:张友良 张琴琴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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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相对独立”是既有依赖又不附属,既有独立又不脱钩。电力交易中心从“内设部门”变成“独资法人实体”完全满足“相对独立”的本质要求。所以,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电网公司子公司制可以作为电力交易机构的组织形式之一。尽管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作为三种组织形式之一排在独资子公司前面,但从逻辑上讲,投资主体多元并不是“相对独立”的必要条件,也不是“相对独立”的重要特征。

其实,“相对独立”真的有那么重要,值得相关各方如此关注?积极参与电改的民营企业豪泰集团的有关负责人廖宇的观点朴实而有理:电力交易中心属于张三还是属于李四,我不关心;我唯一关注的是,作为一个交易参与者,我能否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当我做出一个最优的报价策略的时候,是否可以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或许,“相对独立”热议背后还是隐藏着一个站不住脚的逻辑——电网企业是改革的对象,站在改革的对立面。这个逻辑才是舍本逐末大行其道的根源所在。

让我们回到电改的本质,回归电力交易中心组建的初衷。如何建立完善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建立完善及时、有效的监管制度,建立完善公开、全面的信批机制,稳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培育电力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才是各方主体应该关注的焦点。

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电力交易中心独立性是多一点还是少一点,如果非要说有意义的话,或许仅在于,哪种模式更有利于电改的平稳起步、有序推进,更有利于推动电力交易中心发展。电网企业相对控股公司模式、独资子公司模式孰优孰劣,是骡子是马,遛了再说!

延伸阅读:全国已成立30家电力交易中心 他们都在做什么?

电力交易中心调查——中国样本与国际镜鉴

原标题:如何理解电力交易中心的“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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