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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改革动态: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提速将基本实现省级电网全覆盖 重点投资电力装备等领域

2016-09-27 11:12来源:国家发改委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装备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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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以深化政府自身改革更大程度利企便民等。

会议指出,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关键之举,有利于提高政府效率和透明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变“企业四处找”为“部门协同办”。一要优化再造服务流程。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政务服务事项电子化和网络化,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凡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群众必须到现场办理;能通过网络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交;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对与企业注册登记、生产经营、资质认定、商标专利等,以及与居民教育医疗、户籍户政、社保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都要推行网上受理、办理、反馈,做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二要优化再造服务平台。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整合政务信息和服务平台,推进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推动服务事项跨地区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跨部门协同办理,做到“单点登录、全网通办”。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等基层服务网点要利用共享的网上服务资源,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重点围绕劳动就业、社保救助、扶贫脱贫等领域,开展上门办理、免费代办等便民服务。三要打通数据壁垒,促进各部门、各层级、各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国务院各部门要尽快向各省(区、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开放实时数据接口,力争到2017年底前,各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建成面向公众、开放共享的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2020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国、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四要加强系统和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保护力度。五要加快清理不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各种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标准规范,统一身份认证体系。依托信息技术和制度创新,提高政府感知群众期盼、回应社会关切、服务公众需求的能力。

二、国有企业改革

政策性破产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可获全额补助。近日,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印发《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指出,中央财政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基本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中央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费用的目标。两部门明确,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50%,对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100%。根据《办法》,补助范围是中央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中央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也参照执行。两部门要求,中央财政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予以补助,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标准和改造费用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此外,中央企业已签署“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或者框架协议的,可以申请预拨补助资金。维修改造和分离移交完成后,中央企业应当及时申请清算补助资金。

三、电力体制改革

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提速将基本实现省级电网全覆盖。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工作座谈会,会议指出,我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将全面提速,原定2017年开展的14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提前到今年9月份启动,基本实现省级电网的全覆盖。2014年10月在深圳启动了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以来,输配电价改革由点及面,逐步扩大,已经覆盖了18个省级电网和1个区域电网,对促进电力市场交易、约束电网企业成本、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创新电网企业监管模式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试点的5个省级电网,通过成本监审核减了电网企业不相关资产、不合理费用达16.3%,最终用于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的金额为56亿元。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电力供求形势宽松,推进输配电价改革面临难得的“窗口机遇期”,国家发改委要求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着力建机制,合理降成本,将试点范围扩大到除西藏以外的所有省级电网,基本实现全覆盖。

四、“放管服”改革

我国个体工商户将实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根据通知,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被确定为试点地区。4个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其他27个省区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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