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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电再加“安全阀” 五路径严控准入门槛

2016-09-27 12:18来源:中国环保在线关键词:核电核电站核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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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历经反复讨论、酝酿长达八年之久的《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正式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条例提出了鼓励核电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并首次明确了核电项目投资主体的准入条件。

中国核电再加“安全阀” 五路径严控准入门槛

酝酿八年之久的《核电管理条例》终于有了最新进展,开始进入征求意见阶段。9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并公布了全文内容。送审稿中明确指出,国家对核电项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行准入制度。

《送审稿》显示,国家鼓励核电站投资主体多元化,且支持各类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境外投资者参股投资核电项目,同时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控股核电装备制造、技术服务等领域。

但考虑到核电项目控股股东,需要承担核电站全寿期的核安全管理责任,对确保核电安全和质量至关重要,不宜立即全部放开。

在中国的核电市场上,目前具有核电业主身份的只有中广核集团、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电力投资集团三家,他们持有核电运营牌照,能在核电站项目中获得控股权。而中国核电已发展三十多年,但最基本的《原子能法》尚未出台,有人戏称中国的核电已“裸奔”三十年。因此,《核电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确保核电安全发展、建立和完善核电法规体系等显得尤为重要。

值得一提的是,送审稿中除了对核电投资准入的规定外,还对“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表示对于国家核电发展规划的编制、核电厂的选址、核电项目的核准或审批、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首次明确核电项目门槛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未来5年将是我国从核电大国向核电强国迈进的关键时期。因此,总结和规范核电行业未来的发展,显得至为重要。

根据送审稿,核电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其核电项目的核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将成为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其控股核电厂全寿期的核安全管理责任。同时送审稿中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核电厂建设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为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核电厂的选址、核电项目的核准或审批等事项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等。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实际上已酝酿长达8年,其中对争议已久的,如何设置核电牌照的准入门槛也做出了相关描述。诚如条例提出了鼓励核电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原则,并首次明确了核电项目投资主体的准入条件。其中关于投资主体的准入条件包括,持有其他核电项目25%以上股份,8年参与核电项目建设、运行的经验,以及相应的核电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较强的资金保障和融资能力等。

就此,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这一系列的准入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是从核电安全角度设计的,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也将对核电企业的发展会带来利好。林伯强认为,此次条例的出台对我国今后核电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政策保障。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从送审稿的内容来看,还是缺乏一些强制性。

至于后期如何让管理条例切实落地,业内专家也分析称,核电工程所在的地方政府是最为接近核电企业管理和改革的政府部门,应当做到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出台相关声明以及规划细则。与此同时,国有核电企业作为直属国家的企业,应该带头起到示范作用,为核电行业遵守规范化管理做出表率。

原标题:中国核电再加“安全阀” 五路径严控准入门槛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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