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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以能源立法推动能源技术革命的路径

2016-09-29 08:43来源:《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作者:莫神星关键词:燃煤发电火电能源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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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明确能源研发投入及成果推广应用制度

1.提高能源研发投入力度,实现重点技术突破。对清洁煤技术、核能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重大节能技术予以重点支持。促进国内外各类资源的紧密合作,以科技计划项目为纽带,对于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的能源研发项目实行风险共担、成果共享的支持模式,提高能源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从而从技术上谋求能源安全。

2.形成先进能源技术的推广体系,推动能源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制度。国家采取措施促进能源科技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应用,支持能源科技自主创新产品和工艺技术的标准制定。

3.立法推动能源科普。各级人民政府及能源、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能源科学普及活动,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和有关单位、个人从事能源科技咨询与服务,提高全民能源科技知识和科学用能水平。

4.立法推动能源教育与人才培养。国家将能源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与企业合作培养能源科技人才,加强能源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引进高端人才,激励培育一批现代能源科技领军人才,支持培养农村实用型能源科技人才。

5.立法规范低碳科技转让与推广中心建立,给低碳技术的转让、产品交易与综合服务提供服务平台,促进低碳科技的推广。

立法完善科技评价和奖励激励制度

1.立法明确能源科技奖励的原则制度。《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对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目给予支持。国家鼓励引进境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禁止引进境外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2.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节约能源法》第六章第六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能源领域取得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突出成果的单位和科技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3.完善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建立和完善能源创新人才的培养体系和激励机制。人才教育、基础研究、技术研发与企业和市场需求无法有效衔接,缺乏充足的“智力资源”,尤其是缺乏技术创新所需要的公共资源。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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