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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增量竞价模式
如前所述,从国际经验上看,电力市场化改革都是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且所有上网电量的电价都由市场定价;而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阶段,存在电力需求年增长率大幅度波动和系统平均供电成本缺乏短期稳定性的问题,必须按经济寿命期或经营期核算发电成本、输配电成本和购电成本,才能保证电价水平的相对稳定,因此,现阶段不适宜实行中短期(年、月、日)市场的全电量竞争。上世纪末,六省(市)电力市场试点和2005年华东区域电力市场模拟运行,都采取了政府控制竞争电量比例的方案,是对中国式电力市场模式的有益的探索,实践证明,部分电量竞争能够保证平均上网电价水平的相对稳定。
借鉴三十年来我国经济领域及发电上网电价实施增量改革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和电力工业的实际发展状况,本文提出增量电量电价市场化的改革方案构想(下文称为“增量竞价模式”),即:地方政府按照节能发电调度原则制定年度发电计划及计划发电量的日调度发电曲线形成规则,计划电量执行国家制定的上网电价;计划电量之外的上网电量(包括满足需求预测偏差电量及发电机组自身原因引起的实际出力曲线与合同发电曲线的偏差电量)则被视为“增量”,其上网电价由市场竞争形成。
市场优势在于能够满足不断变化的需求,而电力市场中不可预见的需求变化就体现在需求预测的偏差上。因此,对于能够准确预测的电力需求,应该由发电企业和电力大用户(包括终端大用户和负责地区供电的电网企业)签订长期合同以保证地区的长期电力供应安全和发电企业的基本收益。在网售一体的电力体制下,电网企业具有垄断地位,其与发电企业签订长期合同(亦即政府授权合同)的上网电量电价,应由政府基于同类机组社会平均成本及其长期合同电量核定;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对于不能准确预测的电力需求,也就是系统实际负荷曲线与合同电量发电曲线的偏差电量及发电企业出让的合同电量,则通过短期(月度和日前现货)市场竞争机制定价。
需要特别说明的两点是:一是电力交易通常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即在政府授权的电力交易平台上进行集中竞价交易和在此交易平台之外进行的双边交易;市场设计一般是指对政府授权的集中竞价交易市场的整体框架、交易品种和交易规则而言。对于场外交易,政府和电力监管机构通常不介入,一些场外交易平台(如OTC交易公司)也是非政府授权的、竞争性的;只是在集中竞价市场的运行规则中,规定双边交易提交的方式、截止时间、与调度运行有关的要约(交易曲线和结算方式等)。本文所研究的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方案是在大用户直购电等场外交易价格之外,针对集中竞价市场价格及政府定价而言的,但相应的市场模式可兼容大用户直购电等场外交易。二是参加直购电交易的大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大用户和分布式能源系统的上网电量和下网电量,除与公用电厂或电网企业签订合同的电量之外,都应该视为(实际用电曲线与合同曲线的)偏差电量,通过增量竞价市场平衡,按照市场价格结算;对于跨省区送电,合同约定之外的偏差电量也应通过增量竞价市场来平衡。三是还应推动现有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机制的市场化,使之与电量交易市场相互协同。
(二) 价格联动机制
1.长期合同价格与增量市场价格联动机制。政府授权合同采用政府制定的上网电价作为合同电量的结算价格,而政府在核定价格水平时,无法准确预计未来发电使用的燃料价格变动情况,因而需要建立合理的上网电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以保障发电企业在燃料价格大幅度上涨时不亏损、保持正常运营;在燃料价格大幅度下降时,让利于用户、避免形成超额利润。
由于增量竞价市场价格采用系统或节点的短期发电边际成本定价机制,而一段时期(如一周、一个月)的短期发电边际成本能够充分地体现发电燃料成本的变化情况,故而可以增量竞价市场价格为基础建立政府授权合同电量交易的结算价与增量竞价市场价格联动的机制。
2.销售电价与增量市场价格联动机制。与上网电价联动机制同理,还应建立销售电价与增量竞价市场价格联动的机制。同时,由于近年来我国乃至全球生态环境急剧恶化,保障能源电力供应安全仅仅依靠引导电源投资已经远远不够,还必须充分利用销售电价的市场化机制促进电力需求侧管理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能效。结合上网电价机制市场化改革的思路,还应该进一步推进销售电价改革,包括如下几点:一是在负荷峰谷差较大以及风电规模较大的电网,除了鼓励大用户参与增量市场的电力平衡交易之外,对不参加直购电交易的其余大用户实行可中断负荷管理及可靠性电价机制(包括可中断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这将会有效地提高电力系统的能效;二是在水电大省和负荷峰谷差较大的电网,建立峰谷丰枯电价定期评价与调整机制,使之在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能效上发挥更大的成效;三是对于直购电大用户,如果其直购电合同电量之外的用电量不是通过增量市场获得,而是从电网公司购买,其相应的价格也应该与增量竞价市场价格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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