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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变股东 水电扶贫给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2016-10-20 14:05来源:能源杂志作者:孙航关键词:水电扶贫水电工程水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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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移民人口数量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移民安置方式的创新。例如在澜沧江流域水电开发的过程中,传统的土地安置方式需移民6.32万人,主要用于二、三阶段的逐年补偿+少土安置方式需移民1.43万人;而主要用于三、四阶段的逐年补偿安置则只需移民0.66万人,货币(自行)安置0.37万人。(见下图)

除了减少移民的支出总量外,“资产收益扶贫”等新型安置方式还可减少支出强度。以雅砻江两河口水电站为例,其集体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为7.07亿元,若以贷款年利率7%计,则每年需支付的利息为0.50亿元。同时,工程开工建设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在有限的时间内支出这么大的一笔资金,这将会给开发业主带来了较大的负担。而如果将一定数量的移民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作为股份直接投入到水电站的工程建设中,在工程运行后,再分享发电效益,这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业主筹措资金,以及还本付息的压力。

例如:根据对贵州省乌江干流思林、彭水水电站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入股和一次性补偿方案进行测算后可以发现,思林、彭水水电站采用逐年补偿方案可分别节省投资38亿元和23亿元。

3、负面效应:在公司运营中可能会加入移民参与因素,提高了沟通的成本。

资产收益扶贫将移民的安置费用化作股份入股水电,将非自愿性移民变成自愿性移民,开发性移民变成参与性移民,减少了一定的移民费用,但另一方面,让移民参与到水电项目的开发经营中,会提高一定的沟通成本,尤其是入股的组织工作涉及到诸多方而利益,协调比较复杂,对于大中型水电站更是如此。即便是移民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成立农村股份合作制组织,在县、乡政府统一组织下与业主签订协议,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此外,考虑到今后物价的波动,在未来收益的分配细节上可能也会存在一些争议。

两种补偿模式可能存在的差异

综合上面的分析以及现有的信息来看,“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对被选定的试点项目而言,其可以减少一部分前期移民成本,但后期的沟通成本也会相应升高,考虑到西南地区移民的安置难度较大,情况较为复杂,因此总体来看,对水电公司有利。

(作者为北京领航智库研究员)

相关阅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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