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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全文)

2016-11-08 09:0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PPP电力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指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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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PPP值】PPP值是以下三项成本的全生命周期现值之和:

(一)政府方投入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净成本;

(二)政府自留风险承担成本;

(三)政府其他成本。

PPP值=政府方投入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净成本的现值+政府自留风险承担成本的现值+政府其他成本的现值

第十八条【PPP值测算之一政府方投入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净成本】政府方投入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净成本主要包括PPP项目准备、设计、施工阶段政府以现金、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等提供的股权投入,以及运营维护阶段政府支付给社会资本的运营维护费、财政补贴等,并扣除全生命周期内PPP项目公司转让、出租等资产处置行为所获的资本性收益以及除政府支付外的运营收入。

第n年政府方投入PPP项目的建设净成本=第n年股权和配套等投入–第n年项目公司处置资产收益

第n年政府方投入PPP项目的运营维护净成本=第n年政府支付的运营维护费和补贴–第n年除政府支付外的项目公司运营收入

政府方是项目公司股东且不参与股利分红的,运营维护阶段政府支付给社会资本的运营维护费、财政补贴等应是扣除所放弃股利分红后的金额。

合作期满移交时,政府有偿接收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移交项目资产的,政府为接收资产而支出的成本经折现后作为加项计入PPP值。

第十九条【PPP值测算之二政府自留风险承担成本】

政府自留风险包括PPP项目政府方分担的风险,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担风险中政府承担的部分。PPP项目全部风险由政府自留风险和可转移风险组成。

政府自留风险承担成本测算方法与PSC值中全部风险承担成本测算方法相同。

采用比例法的,政府自留风险占PPP项目全部风险的比例在全生命周期内可以各年相同,或者若干年相同,或者各年不同。

采用情景分析法和概率法的,识别或准备阶段定量评价的政府自留风险由实施方案确定,执行阶段定量评价的政府自留风险由PPP项目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约定。

第二十条【PPP值测算之三政府其他成本】PPP项目中政府其他成本,主要包括:(1)政府承担的未纳入建设成本的咨询服务和市场调研相关前期费用、移交补偿款等交易成本;(2)包括政府负责的连接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成本,政府授予社会资本的项目周边土地或商业开发收益权,政府向社会资本提供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在内的政府配套投入,并扣除其中确定将由社会资本方承担费用。

第n年政府其他成本=第n年政府承担的交易成本+第n年政府配套投入–第n年社会资本方为配套投入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定量评价谨慎原则】定量评价应遵循谨慎原则:

(一)在多个折现率适用的情况下,采用其中的最小值;

(二)用于测算PSC值的各项成本、收益和收入的构成中,相关主管部门已发布测算定额或价格标准的,或者资产经依法合规确定评估值的,原则上,成本按相应定额、价格或评估值的最小值计算,收益和收入按相应定额、价格或评估值的最大值计算。

(三)用于测算PPP值的各项成本、收益和收入的构成中,主管部门已发布测算定额或价格标准的,或者资产经依法合规确定评估值的,原则上,成本按相应定额、价格或评估值的最大值计算,收益和收入按相应定额、价格或评估值的最小值计算。

(四)用于测算PPP值的社会资本合理利润率存在区间值时,采用其中的最大值。

本条仅适用于物有所值定量评价,不适用于PPP模式相关的其他任何定量测算、论证、评价等。

第二十二条【存量项目PSC值、PPP值】存量公共资产采用转让-运营-移交(TOT)等不涉及改建、扩建的,在上述测算方法基础上,PSC值测算中模拟项目应是存量项目,建设成本仅包括未来升级、改造、大修等投入;PPP值测算不考虑政府向社会资本转让存量公共资产取得的收入。

存量公共资产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涉及改建、扩建的,PSC值测算中模拟项目应是改扩建项目,建设成本包括改扩建部分的设计、施工等投入,以及整个项目未来升级、改造、大修等投入;PPP值测算不考虑政府向社会资本转让存量公共资产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中期评价】中期物有所值定量评价PSC值等于识别阶段进行的初始物有所值评价中已测算的PSC值,PPP值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及第十条所列评价资料等测算。

第二十四条【定量评价结果】定量评价结果用物有所值量值、物有所值指数表示。

物有所值量值=公共部门比较值-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政府方净成本的现值

物有所值指数=(公共部门比较值-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政府方净成本的现值)÷公共部门比较值×100%

第四章定性评价

第二十五条【定性评价准备】开展物有所值定性评价时,项目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细化和明确定性评价程序、专家数量和来源、指标及其权重、评分标准等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定性评价指标】定性评价指标包括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风险识别与分配、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潜在竞争程度、政府机构能力、可融资性、项目内资产相关度等七项基本评价指标。

第二十七条【指标之一】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指标主要考核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项目设计、投融资、建造、运营和维护等环节能否实现长期、充分整合。

第二十八条【指标之二】风险识别与分配指标主要考核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各风险因素是否得到充分识别并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第二十九条【指标之三】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指标主要考核是否建立以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供给数量、质量和效率为导向的绩效标准和监管机制,是否落实绿色低碳、节能环保、支持本国产业等政府采购政策,是否具有行业引领和创新示范作用。

第三十条【指标之四】潜在竞争程度指标主要考核项目内容对社会资本参与竞争的吸引力。

第三十一条【指标之五】政府机构能力指标主要考核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履约、行政监管和项目执行管理等能力。

第三十二条【指标之六】可融资性指标主要考核项目的市场融资能力。

第三十三条【指标之七】项目内固定资产相关度指标主要考核项目范围内各个边界清晰、基本能够独立提供某类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之间的相关性。相关性差的固定资产一般不适宜纳入同一项目。

第三十四条【补充评价】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补充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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