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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全文)

2016-11-08 09:0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PPP电力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指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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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补充指标】补充评价指标主要是六项基本评价指标未涵盖的其他影响因素,包括项目规模大小、预期使用寿命长短、全生命周期成本测算准确性、运营收入增长潜力、区域带动等。

第三十六条【指标权重】在各项评价指标中,六项基本评价指标权重为80%,其中任一指标权重一般不超过20%;补充评价指标权重为20%,其中任一指标权重一般不超过10%。

第三十七条【指标分值】每项指标评分分为五个等级,即有利、较有利、一般、较不利、不利,对应分值分别为100~80、79~60、59~40、39~20、19~0分。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评分等级对每项指标制定清晰准确的评分标准。

第三十八条【专家要求】定性评价专家组包括财政、资产评估、会计、金融等经济方面专家,以及法律、区域规划发展、工程建设、项目运营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专家等。

专家组由不少于9人的单数组成,前款列出的每个领域至少应有一名专家参与。

来自同一独立法人机构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承担物有所值定量评价的咨询机构不得作为定性评价专家来源。

第三十九条【专家组会议】行业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定性评价所需资料应于专家组会议召开前送达专家,确保专家掌握必要信息。

第四十条【专家组会议程序】专家组会议基本程序如下:

(一)专家在充分讨论后按评价指标逐项打分,专家打分表见附件;

(二)按照指标权重计算所有专家打分的加权平均分,得到评分结果,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四十一条【特别加分因素】国家级及省级贫困县的项目在加权平均分基础上加10分,作为定性评价最终得分。

第五章评价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报告流程】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将经审核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逐级报至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报告除附件外的内容电子版上传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四十三条【报告内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础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PPP运作方式、风险分配框架和付费机制等。

(二)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定性评价程序、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评分结果、专家组意见以及定量评价的PSC值、PPP值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和结果等。

(三)评价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四)附件。通常包括(初步)实施方案、项目产出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PPP项目合同及补充合同、绩效监测报告等。

第四十四条【报告披露】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按照有关PPP项目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及时将物有所值评价相关信息通过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第四十五条【报告使用】在PPP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物有所值评价报告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资料,将中期与初始物有所值评价结果对照进行分析。对于中期物有所值量值比初始物有所值量值偏低幅度超过20%的,要责成项目实施机构及受托开展初始物有所值定量评价的咨询机构予以解释说明,因非客观因素变动造成偏离的,对项目实施机构和咨询机构及有关问题予以通报曝光,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信息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加强物有所值评价数据库的建设,做好定量和定性评价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和报送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物有所值评价专家和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进行信用记录、跟踪、报告和信息公布。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全省(市、区)物有所值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生效时间】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财金[2015]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物有所值评价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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