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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全文)

2016-11-09 13:48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设施充换电设施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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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近日获悉,由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可按照规定流程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可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记者了解到,只有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才可申请省级补贴,省级补贴采用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设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由充电设施投资方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委申请,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补贴。运营补贴标准为:专用充电设施0.15元/千瓦时、公用充电设施0.25元/千瓦时。据悉,该补贴标准为暂定标准,省有关部门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申领补贴资金的对象,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将在信用江西网曝光,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另外,市县将加强补助资金的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促进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2号)、《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纪要》(赣府专纪〔2016〕14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指在江西省内建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居民个人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园区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文体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为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管理,配套建设省级充电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条 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含平台建设补贴)管理及发放(以下称省级补贴)按照合理、透明的原则依法依规安排。资金来源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省发改委(能源局)负责省级补贴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本地财政补贴办法。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国产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可以申请省级补贴:

(一)2016年至2020年期间建设,建设前已在所在县(市、区)发改委备案或取得县(市、区)发改委项目批复;

(二)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

(三)接入省级充电信息管理平台,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四)在信用江西网承诺自投运之日起确保正常使用状态不少于十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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