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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公布3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公示(附文)

2016-11-21 10:0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审批火电项目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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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区域削减腾出环境容量是本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应积极配合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按计划落实宁东管办〔2015〕66号文提出的区域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削减方案,确保按时完成提标改造等减排措施,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三)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居住用地应与工业用地保持足够的缓冲距离,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或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四)配合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建立包括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氨、苯系物等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基地环境监测体系,做好跟踪监测。

四、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投产前向社会公开环境监理报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六、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其他要求仍按照我部环审〔2011〕88号文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0月31日

陕西省神府矿区石窑店煤矿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神木煤业石窑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陕西省神府矿区石窑店煤矿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神石矿司字〔2016〕6号)及附送的《陕西省神府矿区石窑店煤矿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受我部委托,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于2016年7月8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和府谷县交界处,生产规模300万吨/年,服务年限114.8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斜井、副斜井、回风斜井等主体工程,机修车间、综采设备库等辅助工程,变电站等公用工程,原煤仓、产品仓等储运工程,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等环保工程。工程实际总投资约15.4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734万元。2006年5月,我部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06〕224号)。工程于2008年7月开工建设,2012年12月竣工,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施工期间控制临时用地范围,施工结束后对临时用地进行了平整、生态恢复。编制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村庄、高速公路、铁路等保护目标留设了保留煤柱;对首采区地表裂缝和沉陷进行了填充、平整。

(二)悖牛川河留设了保护煤柱,大板兔沟川流域未开采。制定了地下水监测计划,建立了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建设了一座处理规模为3600立方米/天的矿井水处理站,矿井水经处理后用于井下洒水、选煤厂补充用水等,不外排。建设了一座处理规模为960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用于场地绿化和洒水降尘用水,不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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