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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就废止《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6-11-24 15:2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行业电力监管机构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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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电力争议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纠纷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书应当由调解员以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且加盖电力监管机构印章。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将调解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书。调解书中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书,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第二十二条  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债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二十四条  参与调解的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在调解过程中获知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达不成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依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的《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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