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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十三五”规划:新增火电装机1300万千瓦左右

2016-12-12 14:1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发电火电项目热电联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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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相关政策。

完善法规标准。贯彻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林业、农业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配套制定和修订本省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及时更新用能产品能效、高能耗行业能耗限额、建筑物能效等地方标准。

实施区域政策。根据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不同定位,实施有差别、有侧重的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政策。城市化地区要加强能耗和碳排放强度控制,重点支持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加快低碳转型;积极建设海绵城市,增强城市基础设施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农产品主产区要加强开发强度管制,限制进行大规模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鼓励发展高效低碳农业;推进农业结构和种植制度调整,选育抗逆品种,增强农业和农村地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重点生态功能区要严守生态红线,限制新上高能耗、高碳项目,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实行退出机制,因地制宜发展低碳特色产业;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不断增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禁止开发区要逐步实现“零排放”。

完善经济政策。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建立“两高一低”企业退出的市场倒逼机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节能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稳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和财政资金,充分发挥湖北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和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的作用,大力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作。落实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和优先采购节能、低碳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探索将专业化节能服务纳入政府采购。健全气候变化灾害保险政策。

实施资源环境政策。严格落实水资源、生态系统等重点领域资源环境政策,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水资源领域生态补偿制度研究,开展流域生态健康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最严格林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湿地、林业生态补偿制度,完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二)推进机制创新。

创新节能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市(州)、县(市、区)和重点行业、企业,完善节能统计、监测、考核评价体系,健全节能预测预警机制,建立节能考核结果社会公告制度。强化节能监督检查,着重检查高能耗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等。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

推行市场化节能降碳机制。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形成推动终端用能产品、高能耗行业、公共机构能效水平提升的长效机制。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动和新建项目能评审查,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并逐步调整为基于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下的用能权交易。建立用能权交易系统、测量与核准体系。完善综合配套政策,探索加强对节能效益分享、节能量保证、能源费用托管等多种模式项目的支持。深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完善碳交易体系,积极开展碳金融创新。

创新合作交流机制。以碳交易、资源能源、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省际合作,交流信息,借鉴经验,共享资源,优势互补。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节能低碳发展经验,争取引入更多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开展碳金融、节能、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低碳城镇建设、CCUS等合作项目。

(三)加强能力建设。

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组织技术攻关,将气候变化影响综合研究、节能技术研发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科技计划,积极组织开展重大科研与示范项目。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参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科技专项研究,着力开展CCUS技术研发。依托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项目,积极开展政策研究。推进节能低碳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支持组建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应对气候变化联盟。动态调整省级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推进节能低碳先进技术应用示范。

加强统计核算和报告能力建设。完善应对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能源和环境统计更好地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完善企业碳排放盘查、核查制度。完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上报统计、用能监测及节能预测系统,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自动监控网络。依据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加强报告能力建设。探索建立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

加强观测监测能力建设。推进气候变化监测和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强空气质量和温室气体监测,逐步建立完善省级监测指标体系和监测业务系统,构建综合气候观测系统。加强卫星环境气象监测平台建设,深入开展大气环境容量评估,建立完善重点城市空气污染人群健康影响基础数据库,提高雾、霾等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能力。加强气象、水文、地震、地质、农业、森林等监测站网建设,增加监测站网密度,优化功能布局,提高气候变化观测精度。整合各部门观测网络资源,推动观测资料存储处理规范化,促进信息资源的全面、多层次共享。

强化节能执法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作用,全面构建以节能为导向,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节能执法体系。充实执法队伍,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节能监察与环保、安监、住建、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动执法,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以生产高能耗产品的企业和行业为重点,加强能耗限额标准监察。推进对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业、旅游、通信及金融等领域的节能监察。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统计核算、观测监测、新闻宣传、战略与政策等相关业务人员的培养,建立专业素养过硬、知识体系完善的工作队伍。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领域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及战略政策研究基地建设,大力培养专业人才,逐步形成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专业特长突出的研究团队。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国际研究交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课题及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项目为平台,组建高层次专家团队。发挥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大力发展市场中介组织,鼓励节能低碳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培养节能低碳服务行业人才。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调动各类媒体的宣传积极性,借助网络平台,传播节能低碳理念,加大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和其他有效方式,积极宣传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的方针政策,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信息发布制度,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增强决策透明度。组织开展知识培训、科学考察、教育科普等活动。

(四)加大投入力度。

强化项目支撑。积极对接、准确把握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重大政策,在节能技术改造、CCUS、可再生能源利用、试点示范、适应气候变化等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工程项目。坚持规划先行,将规划任务细化到具体项目,推动项目落到实处。

强化资金保障。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统筹安排,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资金投入与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作成效相匹配。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带动社会资本和企业增加投入。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的发放力度,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程项目建设。完善对项目的各类担保机制,加大风险补偿力度。

(五)强化规划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本规划是全省“十三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作的行动纲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权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原则,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确保实施。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研究制定发展战略和支持政策,组织指导和推动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作负责,采取得力措施,全面落实本规划明确的各项任务。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作管理体系,推动规划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落实。

强化统筹协调。加强本规划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衔接,做好约束性指标的分解和相关目标任务的细化落实。加强本规划与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确保各相关规划目标一致、各有侧重、协调互补。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定期对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联合评估,形成部门合作的长效机制。

建立考核机制。明确工作责任,逐级分解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并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健全考核机制,制定完善评价考核办法,重点考核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主要目标的实现情况、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将评价考核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推进规划实施。健全规划分类实施、监督检查、评估修订等机制,确保规划顺利实施。本规划提出的预期性目标,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现,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目标,必须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在省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组织下,运用公共资源全力完成。完善监督机制,实行信息公开,健全政府与企业、公众的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促进规划实施。建立健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适时修订。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在规划期末,对规划进行终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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