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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年度双边交易购售电合同建议和明确合同签订时间的公告

2016-12-19 09:11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购售电合同电力市场化交易电力用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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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见附件一,分月合同电量不可进行调整。双方约定:此初步分月计划须经调度当月安全校核后形成最终合同成交电量。

若合同有效期为多年,合同签订后的每年12月,双方可根据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下一年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的合同电量,形成书面协议,并提交调度部门进行安全校核。

4.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边交易电量电价由双方协商确定,详见附件一。合同约定的价格为上网侧绝对价格。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调整分月价格,但需按照年度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的要求提交调整申请书(详见附件三)。

4.3根据电力用户的电压等级,相应的输配电价、基本电费、相关线损、政府基金及附加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4线损电价=基准价×综合线损率/(1-综合线损率),按双方分月协商确定的价格作为基准价,若未确定协商价格则以附件一中约定价格作为基准价。

第5章电能计量

5.1本合同电量以甲方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电网企业已签的《购售电合同》中所注明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准(详见附件二)。

5.2本合同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甲方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6章电量、电费结算和支付

6.1双边交易合同结算原则为“按日核算,月结月清”,用户结算以营销户号为单位,电厂结算以厂为单位。

6.2用户合同电量的结算按照年度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的具体结算规则确定。

6.3双方协商同意:委托交易中心和承担输配电服务的电力公司/电网公司进行结算。根据需要,输配电服务费(过网费)和线损电费的结算等相关约定在另行签署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边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中明确。因甲方拖欠电费,将影响乙方电费收取。

6.4存在异议的电量和电费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7章合同变更和转让

7.1合同变更与修改

7.1.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7.1.2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和电力交易中心落实政府部门的工作要求,导致双方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购售电义务,双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7.2合同转让

甲乙双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或部分合同电量。

第8章合同违约和解除

8.1双方合同电量一经签订,双方不能以电价波动、客户销户、增容、减容、暂停、改类为由擅自变更,拒绝执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8.2违约的处理原则

8.2.1违约方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支付违约金、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2.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该方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8.3偏差电量的考核方式按照年度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中的规定考核,双方认为需进一步明确的考核内容,可另行约定。

8.4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

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

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

8.5合同解除

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因本合同与国家相关条款、法律法规、电力交易规则相冲突的情况;

(2)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3)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4)被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列入不良信用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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