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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打造煤电一体化(全文)

2016-12-23 09:1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热电联产燃煤发电超低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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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持续改善空气质量。

强化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健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长效机制。从单因子治理向多污染因子综合控制转变,多手段联合推进,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协同控制。

1.严控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推进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持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按照国家电力淘汰落后政策,加快淘汰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下的非热电联产燃煤发电机组。电力行业新建常规燃煤发电机组要执行超低排放标准I,低热值煤发电机组执行超低排放标准Ⅱ,现役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2017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钢铁、焦化、水泥、有色等企业大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增设主要约束性指标监控因子,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全面稳定达标。钢铁行业全部完成脱硫除尘改造,冶金行业单台烧结面积大于180平方米以上的烧结机全面完成脱氮技术改造,焦化煤气全部实现精脱硫。水泥行业基本完成脱硝、除尘改造。对于煤炭、建材、铁合金、电石、冶金、有色、金属镁等产生生产性粉尘的行业,应在各扬尘点设置集尘装置,并配套高效除尘设施。

逐步加强VOCs治理。全面完成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建设,严格防范汽油、柴油泄漏。推进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医药制造、橡胶及塑料制品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开展餐饮油烟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分区域、分时段禁止露天烧烤,逐步推广高效环保烧烤炉。

2.加强燃煤污染综合整治。

全面开展燃煤锅炉整治。开展在用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11个设区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缓解城中村小燃煤锅炉面源污染。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将城市建成区80%以上面积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逐步加大集中供热替代小、散燃煤供热锅炉的规模,到2020年,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率平均达到90%以上。

稳步改善能源结构。逐步加大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及工业窑炉的台数和规模。所有工业园区以及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的地区,逐步淘汰自备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集中供热,探索推广电锅炉供热取暖。加快发展黄河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比例。

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将煤炭更多地用于燃烧效率高且污染集中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加快火电、风电等电力外送通道建设。提高煤炭洗选比例,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新建煤矿依法同步建设洗选设施,到2020年,原煤入洗率达到80%以上。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限制销售灰份高于16%、硫份高于1%的民用散煤。加快实施城乡采暖“煤改电”步伐,“十三五”期间,全省力争完成50万户居民采暖“煤改电”任务,削减农村炊事和采暖用煤,加大罐装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应。

3.开展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全面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大气环境质量已经达标的县(市、区)应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尚未达标的县(市、区)制定实施城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计划,明确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和重点项目。“十三五”期间,全省11个设区的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全部达标;二氧化氮与臭氧浓度保持稳定力争改善;大同市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实现达标,其他10个设区市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下降20%左右,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加大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公开制度,实时公布11个设区市空气质量信息,逐月公布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大力推进污染企业退城入园。继续优化污染企业空间布局,大力推进位于城市市区的钢铁、化工、有色、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重点推进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厂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焦煤西山水泥厂、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公司等企业关停后的改造项目,促进搬迁后生产工艺的提升和污染治理水平进步。到2017年底,全省11个设区市基本完成重点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关停任务。

防治机动车污染。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严格新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逐步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等管理制度。省、市两级健全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对新生产机动车、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式机械、油气回收以及车用油品和添加剂实施有效监管。逐步加大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电动汽车等清洁能源汽车的使用力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公交运能、公交基础设施、智能公交系统以及慢行系统建设,提升公交服务水平及公交出行分担率,推进太原市创建国家“公交都市”。积极推进气化公交、电化公交,加快推动太原纯电动出租车、临汾电动公交车应用。利用网络信息等技术引导出租车运力的合理分配,减少公共运输车辆空载。

强化扬尘治理。加强工业企业料堆站场扬尘污染控制,贮存和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要采取密闭贮存、喷淋、覆盖、防风围挡等抑尘措施。全面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所有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等,将建筑工地扬尘控制作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公路扬尘治理,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城市建成区机扫率达到85%或年均增长6%以上;散装物料运输要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推广散装物料全封闭箱式运输。加强市区内及周边裸露土地的绿化或铺装,2020年全省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0%。全面禁止秸秆焚烧。

(三)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

坚持良好水体保护和劣Ⅴ类水体、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并重,统筹推进地表水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力度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良好湖泊等水体保护。

1.优先饮用水水源保护。

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全面推进全省206个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的规范化建设。完成全省汾河水库等13处湖库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建设工程,落实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清理整治保护区污染源。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安全,完成隔离防护工程建设,清理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地下油罐、垃圾堆场等污染源。制定实施超标饮用水源达标治理方案,优先解决集中水源地超标问题。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2016年底完成日供水1000m3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保护区划定,提升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到2020年,全省县级以上集中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完善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机制。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力度,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建立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保护机制,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各设区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及以上城市2018年起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快城市备用水源地建设步伐,积极推进备用水源地建设、保护区划定,单一水源供水的设区市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遏制地下水污染。逐步建立完善地下水污染监测与监管体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强煤炭、煤层气地下勘探、采矿活动及煤化工等重点工业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研究建立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试点修复。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2.狠抓工业水污染防治。

加强重污染行业水污染治理。制定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染料、造纸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快治污设施提标改造,电力、钢铁、焦化、洗煤全行业强制实现工业废水零排放,合成氨、尿素生产企业工艺废水要求做到不外排,煤化工企业全部完成工艺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设施建设。煤矿矿井水优先选择用于煤炭洗选、井下生产、消防、绿化等,矿井水确需排放的,应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III类标准。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按照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小型洗煤、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有色金属冶炼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集中治理工业聚集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县级以上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按批准规划或实际建设需要,配套完善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强化城镇水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全省各市、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积极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20年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完善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站、医院等公共场所污水处理设施。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7年底前,11个设区市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处置中心,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11个设区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均达到90%以上。

完善城镇污水管网。推进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提升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力争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消除污水直排现象。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到2020年,设区市雨污合流排水管道改造完成率达到40%。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太原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设区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积极鼓励污水综合利用。加快污水回用设施建设,增加工业、市政、景观、生态等领域再生水使用量。在太原市和有条件的城市率先启动再生水供水系统建设。鼓励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到2020年,太原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其他设区市达到25%以上。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施控源截污工程,结合城市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做好河道沿岸工商业、生活污水的收集和处理;针对重点河段开展河道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等措施,加快水系沟通。做好驳岸生态化改造、沿岸绿化及景观建设,恢复与重建河道良性生态系统。太原市建成区于2017年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设市城市建成区于2017年基本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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