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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深化减排,实现质量与总量双控
一、优化总量控制制度,完善减排统计体系
(一)严格质量、总量前置审批。
优化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结合环境容量,以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导向分解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加强责任落实。严格环境准入,建立污染减排绩效与区域环境质量和项目审批挂钩制度,对于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或者未达到自治区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区域限(禁)批”政策。全面实行空间准入、总量准入、环境质量准入、项目准入相结合制度,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实施产能减量置换。完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完善建设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严格落实企业达标管理、总量替代、排污许可、区域限批、规划环评等制度。
实施近岸海域总氮排放总量控制。深入开展近岸海域综合调查评估,研究核算近岸海域环境容量,编制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北海、钦州、防城港及玉林市入海污染物总氮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结合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计划安排,按照“海域— 流域—控制区域—控制单元”的层次体系,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分配方案。
(二)实施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
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8 年底前,所有工业企业纳入排污学科管理范围,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对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列入常规管理名录。制定实施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计划,实施行业限期整治方案,分行业推进污染物深度治理,同时加强重点企业污染物深度处理。加强污染源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在线监控,确保企业环境保护设施正常稳定高效运行,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强化环境监管和专项检查,定期抽查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达不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对于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无治理能力且无治理意愿的企业、达标无望的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依法予以关闭淘汰。
(三)完善减排监测和统计体系。
加强总量减排技术平台和减排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制度,建立完善适应总量减排管理需求的环境统计体系;增加烟(粉)尘、总氮、总磷、VOCs 等污染物的统计和监测,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扩大重点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控范围,增加监测因子,重点加强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监控。开展污染源全过程信息化监控建设,强化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实施工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向社会公开,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强化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确保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达到减排核查要求。
二、淘汰落后过剩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以及环境保护、安全、能效、质量等相关行业标准,加快推进结构调整,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燃煤小锅炉的淘汰,2020 年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 10 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 20 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再新建 10 蒸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结合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开展热电联产,加快园区统一供热,逐步淘汰和替代分散燃煤小锅炉,提高园区能源使用效率。根据国家要求,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开展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坚决关停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项目,“十三五”期间,共淘汰钢铁 42 万吨、铁合金 4.53 万吨、铅冶炼 14.3 万吨、钒冶炼 0.37 万吨、水泥(熟料)30 万吨、制革 10 万标张、铅蓄电池 115 万千伏安时、淀粉 1 万吨等。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实施清洁化改造,确保达标排放。2016 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十小” 企业。
三、深化污染工程治理,提高减排效率
(一)深化主要水污染物工程减排。
深化工业水污染物减排。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强化环境监管和专项检查,实施制浆造纸、制糖、酒精、淀粉、焦化、化工、食品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垃圾渗滤液处理等重点行业专项工程,完善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改造。大力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加快完善工业园区(含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设施,进一步控制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8 年底前,160 个工业园区(含工业集聚区)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未按要求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园区,暂停审批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撤销或提请撤销其园区资格。不具备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发放排污许可证。
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强对已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设施的监管,确保处理设施正常稳定高效运行,保障稳定达标排放。加强设区市、县和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现有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和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实现污水截流、雨污分流,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十三五”期间,全区污水处理厂新建 544 座(其中建制镇 543 座)、扩建 46 座,新增总处理规模共 161 万立方米/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 4587 公里;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厂 22 座;强化对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针对合流制、分流制以及雨污混接严重区域,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全区改造排水管网 698 公里,其中含合流制管道改造 655 公里。到 2020 年,全区所有设区市、县和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能力和集中处理能力,中心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南宁市在 2017 年底建成区污水收集率达到 100%。2020 年全区所有城镇具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 90%以上。同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强化设施运行监管。加大城镇再生水回用力度,优先考虑在北海市、梧州市及一些生产企业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2020 年全区污水再生利用总量达到 43 万立方米/日。
同时,加快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改造,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区计划新建污泥处置设施 12 个、扩建 11 个,共新增污泥处置规模 1108 吨/日,2017 年底前,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全区 7 个县级市要具备污泥处理处置能力;2018 年底前,全区 14 个设区市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必须实现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到 2020 年,各设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 90%以上。
全面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和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创建,探索建立养殖减排补偿奖励机制,加快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扶持引导畜禽养殖栏舍生态化改造建设。积极推行生态养殖,推广“高架网床+微生物”等养殖技术,从源头治理养殖污染。开展畜禽养殖摸底调查,加强养殖场污染治理,加快粪污存贮及处理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建设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鼓励开展“委托治污”和“有偿治污”,推行养殖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到 2020 年,80% 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加快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鼓励养殖业主与有机肥加工业主、种植业主开展农牧结合合作,促进种养结合,2020 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 75%,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80%以上。
(二)深化主要大气污染物工程减排。
全力推进工业大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加大电力企业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监管力度,强化电力行业污染治理技术升级改造和运行管理。2020 年全区所有燃煤电厂实现超低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要提出整改方案,限期达标;加大有色金属、钢铁、石化、陶瓷等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治理力度,钢铁行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均应安装高效脱硫设施,实施全烟气脱硫并逐步拆除烟气旁路。加快推动工业锅炉脱硫,规模在 20 蒸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改造。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在建和项目已纳入国家火电建设规划的机组)应同步建设先进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鼓励新建机组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重点推进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技术改造,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未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要加快实施环保设施改造升级。重点开展电力、钢铁、石化、化工等行业氮氧化物污染防治,持续推进有色冶炼、钢铁、石油石化、水泥、陶瓷等行业脱硫脱硝工程,新型干法水泥窑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 60%;在火电、水泥、冶金、制糖等行业推行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支持同步开展大气污染物联合协同脱除,减少二氧化硫、汞、砷等污染物排放。
加快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继续淘汰黄标车,加强黄标车使用管理,建立黄标车淘汰常态机制,2017 年淘汰全区所有的黄标车;鼓励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依法办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机动车注销登记。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加快提升车用燃油标准和车用燃油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车用油品升级,2017 年,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含乙醇汽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车用油品的行为。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加快炼油设施改造步伐,增加优质车用燃油市场供应。
第五节 查治并举,积极防控土壤环境污染
一、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预防土壤污染
加强工矿企业日常监管,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进行动态更新和向社会公开,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管理档案和风险应急管理制度。对纳入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对重点监管清单中的企业,要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每两年完成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大力推广安全高效、能耗物耗低、环境保护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生产工艺,强化从工矿企业源头防控土壤污染。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进行报备,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针对电子废物拆解、历史遗留尾矿库等土壤环境问题集中区域,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对影响饮用水源地以及粮食生产区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实施淘汰和退出制度,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产地等区域新建涉重金属排放项目。协同推进大气、水、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开展土壤环境基础调查,重点摸清底数
优化和扩大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建立土壤污染监测体系,在工矿企业及其周边、设施农业集中区、污灌区等设置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定期开展监测。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全面掌握污染土壤分布、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等;2018 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调查,2020 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环境状况调查。加快建立全区土壤环境状况动态数据库,绘制土壤环境质量图集,编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分区控制原则和措施,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计划。
三、加强农用地合理使用,实施分类保护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划定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为 3 个类别,未污染、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为严格管控类。2020 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并建立分类清单和档案。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优先保护未受污染的农用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实施严格重点保护,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其周边环境特征、污染源类型及分布情况,制定并实施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其质量不下降、面积不减少。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地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化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规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建设。
加强污染农用地的安全利用和严格监管。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设区市、县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202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下达的目标值。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的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四、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保障用地安全
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自 2017 年起,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 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管。加强城乡规划、供地管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监管;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开发利用的地块,必须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监测。2020 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下达的目标值。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监管,防范新增污染。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设区市、县级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预防新增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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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煤电节能减排监管,根据《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能源监管统计报表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福建能源监管办汇总统计了2024年前三季度福建省统调燃煤电厂节能减排信息,现予以披露。一、总体情况2024年前三季度,福建省统调燃煤电厂加权(下同)平均供电标准煤耗296.85g/kWh,同
9月29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其中提出,到2030年,煤炭绿色智能开发能力明显增强,生产能耗强度逐步下降,储运结构持续优化,商品煤质量稳步提高,重点领域用煤效能和清洁化水平全面提升,与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相适应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体系基本建成
按照国家能源局党组统一部署,2023年10月8日至28日,国家能源局党组第一巡视组对华东能源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局)党组开展了常规巡视。2023年12月7日,巡视组向华东局党组反馈了巡视意见。按照巡视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视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其中提出,进一步发挥区域统筹协调作用。围绕保障能源安
雄关漫道,奋战正酣。利用新技术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趋势、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方向,也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了广阔空间。贵州金元公众号“聚焦重大专项”专题第4期《巧解火电转型“方程式”做优提质增效“大文章”》,展现贵州金元积极做优存量,深挖
为进一步加强煤电节能减排监管,根据《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能源监管统计报表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福建能源监管办汇总统计了2024年上半年福建省统调燃煤电厂节能减排信息,现予以披露。一、总体情况2024年上半年,福建省统调燃煤电厂加权(下同)平均供电标准煤耗295.79g/kWh,同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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