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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签订
第三十八条 根据确定的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含年度以上优先发电合同),相关电力企业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协商签订次年度交易合同(含补充协议),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送受电曲线、交易价格等,纳入送、受电省优先发电计划,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
第三十九条 根据各省(区、市)确定的省内优先发电,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签订厂网间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第三节年度双边交易
第四十条 每年12月初,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年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年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送出地区或区域平台发布);
(四)次年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四十一条 年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含跨省跨区合同转让交易,下同)。
第四十二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年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年度双边合同转让交易的意向协议,并在年度双边交易闭市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年度双边交易的意向协议应当提供月度分解电量。
第四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年度双边交易闭市后第1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第四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于下1个工作日发布年度双边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
交易结果确认后,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年度双边直接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年度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四节年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四十五条 每年12月中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次年度集中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年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年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送出地区或区域平台发布);
(四)次年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第四十六条 年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每类集中竞价交易自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 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分月电量、分月电价。技术支持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原则上应分月申报、分月成交。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第四十八条 报价结束后,技术支持系统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电力调度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的下1个工作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第五节 年度基数电量合同签订
第四十九条 根据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安排,在每年12月底前签订厂网间年度购售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第五十条 基数电量确定后,偏差主要通过市场方式处理。
第六节 月度双边交易
第五十一条 每月上旬,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月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送出地区或区域平台发布);
(四)次月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五十二条 月度双边交易自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月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
第五十三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月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月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月度双边合同转让交易的意向协议,并且在月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包含互保协议)。
第五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闭市后1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第五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于下1个工作日发布月度双边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
交易结果确认后,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年度双边直接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年度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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