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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8个问题

2017-01-04 08:29来源:电力法律观察作者:观茶君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体制改革电网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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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售电公司是否必须到各地重复注册?

不需要。

《规则》明确,“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可以在任何交易机构注册,注册后可以自由选择平台开展交易。各电力交易机构对注册信息共享,无需重复注册”。观茶君深知,这对于志在全国跨区交易的售电公司无疑是一大利好。

6、跨省跨区交易的价格怎么计算?

跨省跨区交易的受电落地价格由三部分构成:成交价格+输电价格+输电损耗。

成交价格,由双方自主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形成。

输电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输电损耗,如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收取;未明确的,暂按前三年同电压等级线路的输电损耗水平执行。

7、售电公司签订的合同电量是否可以转让给他人?

可以。

观茶君深知这是很多售电公司非常关注的问题,《规则》给出了肯定答案。根据《规则》,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一个交易品种,包括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所明确的合同电量都可以转让。在转让时间方面,市场主体签订电力电量购售合同后即可进行转让。在转让方式方面,则包括年度双边交易、年度集中竞价交易、月度双边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

简言之,合同电量的转让机会多多,欢迎大家进入市场。

避险或是牟利,观茶君觉得,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引入实际上是给包括售电公司在内的市场主体提供了新的选择。

8、更多具体执行问题太多怎么办?

留给后续的细则予以明确。

在明确基本原则的同时,《规则》也借鉴了中国画传统的“留白”技法,将一些问题留给能源局和地方政府,让他们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处理。观茶君觉得这实在是一种非常高明的处理手段,毕竟电改刚刚起步,各地的情况差异较大,放权确实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其中,对于信息披露,明确由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予以明确;对于市场监管实施办法,明确由能源局另行制定;对于《规则》的实施细则,明确由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等拟定。

嗯,“干柴”就先奉献这么多吧!其实,《规则》的内容真的非常丰富,观茶君得继续学习去了。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延伸阅读: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告诉我们什么?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印发

原标题:【干柴版】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8个问题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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