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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推进大型火电企业污染治理(全文)

2017-01-04 14:1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企业超低排放煤电节能减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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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加强机构人才支撑

一、加强环保机构建设

增加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健全和充实基层环境执法、应急队伍力量,确保应有编制不空编。健全市级、建立县(市、区)环保部门专门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做到专人专职负责开展固废管理工作。固体废物管理、执法等相关工作要纳入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加快乡镇环保机构建设,设置乡镇一级环保专职机构,各行政村配备环保专(兼)职人员,使环境监管切实延伸覆盖至农村。推行环境监察中队驻扎乡镇办公模式。

二、加强环保人才培养

重视专业化、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环保队伍建设,在环境科研、监测、应急、核与辐射、信息、宣传教育等领域,着力培养湖库富营养化、雾霾污染防治、新兴污染物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高新技术、关键技术人才。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分层次、分类别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做好环境监测、监察等各类人员持证上岗培训,提升环保队伍整体素质。

第九章 深化改革创新,建设现代化治理体系

落实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1+6”的部署要求,围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进制度改革创新,着力先行先试,建设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现代化治理体系。

第一节 完善环境法治建设

一、加强环境法规建设

加快修订《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研究制定《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等地方环境法规。

二、加强环境司法建设

全面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加快推进公益诉讼、行政拘留、环境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协调,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格处置。

三、创新环境执法模式

推行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执法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环保警察。加大监督执法、处罚力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提高环境监督执法的震慑力。探索实施举证责任倒置,推动环境违法从后果惩罚向行为惩罚转变。

四、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放许可制度

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2017 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 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第二节 确保党政部门履职

一、健全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度

改革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实施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制度。把“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 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环保责任底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承担抓好业务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双重责任,全面落实政府、部门、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与义务,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监督、环保统一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依法治污的环保工作责任机制。

二、实施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积极探索适合不同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形成行政区、跨区域、多行业相结合的多层次生态文明建设试点体系。探索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不同主体功能定位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政绩差异化考核。

三、建立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每两年左右对所有设区市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突出环境问题处理及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一轮督察,督察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直各相关部门针对环境保护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量化、细化,提交联席会进行调度会商。完善“一市一通报”制度。

四、改革环境管理体制机制

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将分散在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调整到一个部门,逐步实行城乡环境保护工作由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体制。2017 年在全省全面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跨部门环保协调机制,2018 年研究出台省环境治理监管职能整合方案,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

五、开展离任审计和终身追责

在部分地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到 2018 年,将编制工作推广到全省所有市县,建立经常性审计制度。以领导干部任期内辖区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为基础,通过审计,客观评价其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界定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

第三节 落实企事业环境责任

一、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责任

落实按证排污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落实按证排污责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二、激励和约束企业落实环保责任

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将排污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及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全社会公布违法排污者名单 。 2017 年底,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对未尽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予以惩戒。

三、有序推进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参照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探索建立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人身健康、公民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依法追责赔偿。

第四节 健全资源市场机制

一、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以环境公用设施、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域为重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支持拥有核心技术或拳头产品的龙头企业向环保服务领域拓展,成立综合性环境服务集团公司,提供第三方治理服务。实施河流管养制度,实行河流管养分离,培育一批专业化、社会化的养护队伍。

二、推行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和水权交易制度

逐步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与平台建设,健全排污权储备制度,2017 年在全省所有工业排污企业全面推行。探索推进流域内跨行政区排污权交易,完善排污权抵押贷款等融资机制。加快推进用能权交易系统、测量与核准体系建设,推动开展跨区域用能权交易。对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探索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等水权交易。

三、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研究实行第三方治理项目增值税即退政策,研究环境服务企业专利、特许权等无形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鼓励排污单位按照专业、经济、高效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污染治理,着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业园区集中治污设施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项目。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保护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治污新机制。

四、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探索开展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对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进行统筹整合。加大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特别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修订完善重点流域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加大补偿力度,以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为主要评定依据,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的流域生态补偿奖惩机制。大力推动汀江-韩江跨省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试点。实行省级公益林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联动、分类补偿与分档补助相结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湿地、海洋、水土保持及土壤生态补偿机制。

五、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出台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引导企业和保险公司将更多的资源投入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上。到 2020 年,力争全省构建保障齐全、运行良好的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机制,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降低环境污染损害。

六、发展绿色金融

积极推广绿色信贷,探索建立财政贴息、助保金等绿色信贷扶持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打造绿色金融集团,建立绿色金融专业化经营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大力发展绿色租赁、绿色信托,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并实行市场化运作。完善对节能低碳、生态环保项目的各类担保机制,加大风险补偿力度。

七、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适度调整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征收标准,将污泥处置成本纳入污水处理费。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排放等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严格落实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优惠政策,研究制定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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