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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优先发电就是一种中长期交易

2017-01-13 09:21来源:电力市场研究作者:谷峰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发电企业电力调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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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四:首次引入了较为公平的偏差调整方式。

在现货市场(平衡机制)缺失的情况下,通过计划调度执行中长期合同,发、用双方不必同步,发、用电功率可以不对应,甚至可以发电厂正在停机检修,而用户仍在用电,这种做法实质上违反了电力的客观物理规律,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电力价格的扭曲(本文不赘述),更麻烦的是这种“发用功率解耦”会造成发用双方之间的合同偏差。

电网作为唯一购买者的时代,尚要求发电机组遵循日计划的功率曲线五分钟内电力电量“过零”,多买多卖格局形成后,运行和结算相对单一购买者模式是复杂了而不是简单了,因此这种模式下的发用功率不同步产生的问题更大。同时由于电力系统总的发用双方功率一定在物理上是平衡的,因此,当一个市场主体(发电或用户)出现偏差(电力或电量),会造成不可预知的其他市场主体反向偏差,属于典型的“一人犯错全家陪同”。这种偏差问题,最简单的解决方法就是开展实时(平衡)市场,要求发用双方的功率曲线实物(或财务责任)一致,这样既符合电力的物理属性又能够准确发现电价,只是这种方式尚未被广大市场主体接受,基本规则也未涉及。在没有现货市场的背景下,必然产生偏差电量,随着交易量放大,偏差电量会越来越大,引发市场主体间的矛盾。

基于上述原因,这种矛盾不是简单的双方合同违约,因为第三方(合同双方以外)也因合同某一方违约产生反向偏差电量,无法通过合同双方的约定解决。在2016年的交易过程中,已经出现这个问题,部分省份将按厂结算偏差改为按照电厂所属集团结算偏差,勉强在结算上缩小了偏差,但是在电厂之间制造了不公平,对于仅有一个电厂的企业,偏差电量就可能很大。

针对这些现实问题和情况,基本规则借鉴了英国实时平衡市场解决电力偏差的方式解决偏差电量,这是一个创新。在月度进行预挂牌,未通过竞争摘牌的机组只要按照月度计划(含优先发电)发电,偏差与之无关,当系统整体出现偏差,由摘牌的机组提供上下调整服务(调整自身月度计划),解决偏差电量问题。能够获得上调摘牌的机组,通常都是发电成本最低,能够获得下调摘牌的机组,通常都是发电成本最高,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低碳低成本机组优先发电的节能减排低碳调度。

创新五:首次在交易规则中提出了带发用电曲线。

部分观点认为目前不带发用电一致曲线的直接交易是电力市场的“一层楼”,只要努力的做上一段时间,之后的现货就可以作为“二层楼”进行建设。这种观点很大程度上将“计划调度+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交易模式与配套文件二“现货+中长期”模式混淆,不带发用一致曲线的电力直接交易可以近似为计划电量分配的一次“大改良”。现货交易确实需要一个“一层楼”,这个“一层楼”是中长期合同当中要带发用一致的功率曲线,不管配套文件二中的“分散式”电力市场中长期实物合同需要的实物功率曲线,还是“集中式”电力市场中长期差价合约需要的财务绑定的功率曲线,“功率曲线”是计划电量分配制度“改革”的“门槛”标志物。当有了这条功率曲线,就可以计算发用双方实时的偏差责任,通过购买平衡服务或收取再调度费的方式,启动现货市场建设。

基本规则虽然在顶层设计方面向“基层首创”做了最大的妥协,但是明显倾向中长期合同应带有发用一致的功率曲线。基本规则条款内容对此均作了兼容,细看会发现很多类似“鼓励按峰、平、谷段电量(或按标准负荷曲线进行集中竞价)”、“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峰谷电价,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发电企业全部合同约定了交易曲线的,按合同约定曲线形成次日发电计划”、“电力直接交易双方发用电曲线一致的,对应电量不分摊调峰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的规定。

创新六:首次提出多种避险手段。

基本规则提出的合同转让交易,不仅仅包括传统的发电企业间的发电权交易,还包括用户之间的“用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原则上应早于合同执行3日前完成”,意味着只要提前三天判断无法按照合同执行部分电量,即可进行转让避险,这在我国电力交易史上属于首次提出。

基本规则还提出“发电企业之间以及电力用户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这样可以促进市场主体之间合作避险,也可推动售电公司作为整合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媒介,确立其通过为市场成员规避风险而赚取风险收益的盈利模式。

基本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年度、月度、3日(合同转让)三个避险的时间机会,合同转让、互保协议、次月分解计划调整(交易双方均可提出只改当月)三种手段,总共7种主动避险的机会。

此外,基本规则还明确了交易时序安排,各地交易机构只要按图索骥,便可系统的开展交易,特别体现了起草者在电力监管和运行中的经验,考虑到各地的“计划”往往滞后,甚至个别地区上半年都处在“未印发计划、无合同交易”的状态,基本规则明确规定“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可由电力调度机构参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足够的优先发电空间,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同时突出了双边交易的重要性,多次提出“如果年度(月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年度(月度)交易需求,可不开展年度(月度)集中竞价交易”,这是符合国际成功电力市场经验的,集中竞价这种交易方式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但是有个前置条件,必须对标准合同进行竞价,可以理解为带有功率曲线,对于不带功率曲线的电量集中竞价很可能对电价扭曲更加厉害,因此中长期交易不应将集中电量竞价作为主要交易方式,甚至最好不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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