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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优先发电就是一种中长期交易

2017-01-13 09:21来源:电力市场研究作者:谷峰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发电企业电力调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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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下简称“基本规则”)。应该讲基本规则的出台对规范以开展直接交易为主的中长期交易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基本规则详细描述了“计划调度+直接交易为主的中长期”交易模式操作方法及流程。顶层设计是全世界电力批发市场的通用道路,相信在基本规则的推动下,最终还是会发展到“现货+中长期”市场模式的道路上来。基本规则在其有效的三年内,将会被中国的电力市场建设史所铭记。

中发9号文件配套文件二《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目标是“现货交易发现价格,中长期交易规避风险”现货和中长期交易相结合模式。受我国电力工业长期施行计划机制以及电力系统运行专业性较强等因素影响,市场主体普遍对现代电力市场以现货为核心的概念认识不深,并且现货交易对技术水平和市场主体素质要求较高,开展现货交易需要在技术支持系统、电力系统调度运行方式等方面做2-3年准备,因此国内目前尚无按照配套文件二开展“现货+中长期”市场建设的地区,各地开展的均是“计划调度+电力直接交易”的交易模式。虽然这种模式与配套文件二描述的电力市场有很大差距,但是能够适应大部分市场主体目前对电力交易的认识水平,市场主体接受程度较高。基本规则就是基于各地目前交易的实际,从保护基层首创精神的角度,对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以期市场主体认识深化后,采用顶层设计方式开展“现货+中长期”模式的市场建设。基本规则将“市场化”的交易电量和计划性的“优先发电”统筹考虑,“化双轨为一轨,不再各说各话”,是国内首个覆盖全部中长期电量的交易规则。

基本规则相比目前正在执行的交易规则,具有以下创新之处:

创新一:首次全面考虑交易品种。

基本规则出台之前的主要市场交易规则基本上只考虑单一的交易品种,如跨省区交易、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等的交易规则。主要是因为中发9号文印发之前,少量的交易都“寄生”在计划体制之上,看计划体制“吃饭”,市场建设者被迫采用的“游击战法”,论证清楚一个品种就出台一个品种的交易规则“单行本”,希望对电力的商品化有所撬动。目前各地已出台的交易规则整体上继承了这一编制习惯,基本围绕直接交易和发电权交易制定。然而,无论交易品种有多少个,合同成千上万,电力交易达成后都需要统一执行。

对于发电企业和用户而言,电能计量表计上只有一个数字,依靠多个“单行本”的规定“人工”进行“拆分”,即使“单行本”彼此之间的结算规定“不打架”,结算顺序也会对市场主体利益影响较大;对于电力调度机构来说,其无法区分哪一种合同,不管有多少“单行本”,电力调度机构都只能执行一个日前发电计划,甚至包括可以“滚动”的计划分配电量,各个“单行本”与计划分配电量(含可再生能源发电)之间的矛盾,让电力调度机构“恼火”不已;对于电力交易机构来说,多个交易品种之间“开市”的顺序等“自由裁量权”对全社会购电成本影响很大,是其不能明言的“苦恼”和压力。

基本规则作为一个市场的交易“手册”,通盘考虑了现存和潜在的中长期交易品种,不管过去是否参加过交易,市场主体只要手持这本“手册”,就可以依规则参加全部交易,做到“心里有底”。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开展交易也有了清晰、全面的依据,最大限度切除了容易引发问题的“自由裁量权”,长舒一口气。

创新二:首次全流程设计电力交易。

电能除了具有和“白菜”一样的一般商品属性外,还具有实时平衡(不可大规模存储)和潮流分布按照物理规律(不以经济关系为转移)的特殊属性。广义的电力交易包括市场主体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签订合同(电子确认单)、安全校核、调度执行、计量结算、偏差处理等环节,涉及电网企业发展(计划)、营销、交易、调度等多个部门。

以往的交易规则通常把重心放在了主体准入和交易方式上,大篇幅的描述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和边际出清、配对撮合、挂牌等交易方式,缺乏对电力调度机构执行交易的规定,也缺乏交易执行后,电力交易机构结算行为的规定,电力交易和运行生产“脱节”的感觉强烈,电力买卖仿佛就是最后结算上的价格高低,甚至被人直接指责为“优惠电”。造成市场主体签订合同后,即使抱有强烈的按合同执行的愿望,仍然感觉后边看不清,不知道自己签订的合同如何得到执行,不知道从什么机构哪个环节能看到准确的进展,也就无法做出对未来交易的风险评估。

基本规则首次对电力交易和生产执行进行了全环节描述,任何一个环节都有清晰的界定,改变了电力交易“摸不到看不着,只有一张结算单”的现行格局,只要执行到位,各个环节都是清晰可再现的,说句玩笑话“市场主体打官司能轻松的找到该告谁”,同样考虑全流程的交易规则使电力市场监管也有了基本依据。

创新三:首次明确了优先发电就是一种中长期交易。

到底如何看优先发电,一直是业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有人说优先发电是“中国特色”,就是按照过去计划分配和计划调整方式开展。甚至有些地方计划部门指出:双轨制是改革的必然,没有优先发电这个“开口可调”的计划手段,怎么能保证市场交易合同的执行?确实,在目前实操过程中,市场交易电量优先执行,产生的所有不平衡均由调整计划这个手段进行调整。这引发了一种担忧:市场化的最终目的是要由市场来配置资源和形成价格,如果市场化交易需要“寄生”在滚动可调的优先发电基础上,那么以计划为“根”的市场“树冠”,到底是市场起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还是计划起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基本规则回答了这个问题,优先发电一经确定,即可视为一种政府授权合同,其作为中长期合同的本质与市场交易形成的中长期合同没有任何区别,“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规则(基本规则)相关规定”。

将优先发电视为政府授权的中长期合同并不是我国首创,新加坡改革多年后,采用的是“全电量现货+中长期差价合约”的市场模式,仍然存在政府授权的发电合同,只不过政府确定数额后,双方签订差价合约,全部差价合约都按市场规则执行。因此,基本规则通过将优先发电转化为中长期合同,实现了“两轨并一轨”,避免人为“挖坑”,实现了目前全部中长期电量的统一规则。至于长期以来由计划电量承担的偏差调整可以通过市场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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