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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50亿元 天沃科技签署印尼自备电厂EPC项目

2017-01-16 08:4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自备电厂天沃科技中机电力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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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印尼自备电厂 EPC 项目的暂列合同总价款为 500,000 万元,年均合同金额占最近一期会计年度( 2015 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 127.07%。该合同的执行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 2017 年、2018 年的经营业绩,有利于丰富上市公司的海外 EPC 项目经验,促进公司电力工程业务板块的进一步发展。

《EPC 总承包合同》以 BT 模式运作,需要中机电力垫资,对于上市公司的资金压力较大。上市公司将与子公司中机电力积极协调资金安排,以保障该合同的顺利执行。

该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且不涉及关联交易,本次合同的签订对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上市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合同制造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材料价格波动、工期延误、付款延迟等风险,从而影响公司收入的确认和利润水平。

2、本合同项目将由中机电力先行垫资建设,中机电力和上市公司可能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且受业务分期结算、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影响,项目工程款回收将分阶段按比例执行,公司可能存在无法按时收回工程款的风险。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特别关注上述风险提示。

六、其他说明事项

1、董事会对重大合同各方履约能力的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江苏德龙镍业印尼二期项目 12×135MW 自备电厂作为公司与中机电力重组过户完成前中标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在商务合同签署之前,中机电力管理层进行了风险分析;律师对签署情况出具了法律意见。《EPC 总承包合同》涉及的各方具备履约能力。

2、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对本次重大合同的签署的法律意见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德龙镍业是一家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正式设立和存续的公司,基本情况真实、有效;德龙镍业具备签署《EPC总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EPC总承包合同》由中机电力和德龙镍业加盖合同专用章,《EPC总承包合同》内容未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3、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持续披露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七、备查文件

1、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合同各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2、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16 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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