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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附全文)

2017-01-24 09:26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体制改革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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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争议和违规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争议内容]本规则所指争议是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争议:

(一)注册或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

(二)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

(三)市场交易、计量、考核和结算的争议;

(四)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争议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具体方式有:

(一)协商解决;

(二)申请调解或裁决;

(三)提请仲裁;

(四)提请司法诉讼。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规行为]市场成员扰乱市场秩序,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山东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责查处: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二)滥用市场力,恶意串通、操纵市场;

(三)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

(四)对市场主体有歧视行为;

(五)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六)其他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规处罚]山东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处罚标准。对于市场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章市场干预

第一百二十五条[市场中止]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山东能源监管办可以做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并向市场成员公布中止原因:

(一)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市场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

(六)电力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市场干预]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可以进行市场干预。

市场干预期间,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并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一百二十七条[应急处置]当系统发生紧急事故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事故,由此带来的成本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主体不明的由市场主体共同分担。当面临严重供不应求情况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组织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当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政府有关部门、山东能源监管办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临时实施发用电计划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市场恢复]市场秩序满足正常交易时,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恢复信息。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分步实施]电力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发建设月度电量调整和跨省跨区直接交易系统。

第一百三十条[解释]本规则由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实施]本规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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