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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偏差-2%免考核与调度月度计划执行之间什么关系?
基本规则中对发、用(市场用户和非市场用户)电月度实际电量与合同电量偏差-2%以内的进行免考,超过-2%少发或少用的电量都要进行考核,对多发或多用的电量不直接进行考核,而是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不同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但也有一定的处罚意味。因此,笔者认为这只是对发、用(基本规则对电网公司也有考核规定,这个后面细说)双方发用电偏差结算考核的规定,而不是对调度机构执行某个发电企业月度发电合同偏差的考核规定。
为什么?我们看看对调度机构“月度发电合同计划执行偏差管理”的问题,笔者能找到的一个是2014年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年度购售电合同实际执行情况与调整后计划的偏差应控制在2%以内”有对调度机构执行单个发电企业年度计划合同偏差率的规定,是±2%,所以笔者认为只有-2%偏差免考的月度结算考核规定目前只是触发市场主体偏差电量结算的一个门槛,而不是对调度机构对单个发电企业执行月度合同偏差的规定,因为不管大小是多少,最起码是要有个正负偏差的问题。
调度机构是否能够切实按照规则调用最经济的机组平衡系统偏差,不仅影响到系统偏差调整成本的大小,当实际执行结果与理论结果存在较大出入时,还会引发市场主体对执行公平性的质疑。但是,在电力现货市场没有建立前,要求调度机构100%按经济性原则选择机组平衡系统发用电偏差,是不现实的,因此允许调度机构多大的“容错空间”,也即允许调度机构实际执行结果与理论结果可以存在多大的偏差率,需要在有关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中进一步明确。
调度方式发生变化以后,特别是加强月度合同刚性执行力度的情况下,将来发电企业的年度合同电量偏差可能会变成非常小,调度的执行精度也将大幅提高,这也必然要求改变之前的一些规定,考核周期从年到月,因为月清月结,年度考核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五、偏差电量考核与电网企业考核之间什么关系?
基本规则其中的一个改革创新就是将电网企业的行为纳入了考核:规定“非市场电力用户用电偏差导致的偏差考核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电网企业也可以委托电力调度机构通过对非统调电厂、地方电网造成的偏差进行计量,按责任分摊部分偏差考核费用”“对于电网故障、电网改造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电网企业承担相关偏差考核费用”。
电网故障、电网改造(笔者认为可能包括电网临时改造和改造计划超期等)引起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电网企业承担,可以看作是因为电网自身工作不到位引起处罚措施,类似“两个细则”中对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临修、检修超期考核。
非市场电力用户的用电偏差考核,核心原因是调度运行无法区分哪些调整是为市场主体服务,哪些是为未进入市场的主体服务。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可能还有三个原因:
一是约束电网尽量做好符合预测工作。因为当非市场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相当于是社会总用电量-市场电力用户用电量)、风电等实际优先发电电量与计划电量偏差较大,就需要调用大量的上(调)服务,费用金额较大。
二是一定程度上明确对非统调发电的管理。用电统计是全口径统计的,但发电这边主要说的是省级统调机组,而没有包括地调及以下机组和地方电网并网发电机组(可能还有部分自备电厂的原因),基本规则中也有所涉及,不过这就需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规定了,但都可以认为是电网的间接原因。
三是可以看作是对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没有预测、组织、执行好市场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或没有根据市场需求组织进行市场电量交易,亦或对市场合同整体执行有偏差的一种处罚。在当前电力调度机构直接属于电网,电力交易机构也主要是由电网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出现相关问题就考核电网企业不失为一种手段。而其中对于整体非市场电力用户用电偏差免考范围是±2%,这个可以看作是对电网企业中调度执行整体月度市场合同电量偏差的约束性指标。
不管怎样,将电网企业纳入考核都是一项更科学的改革措施,也使得各市场成员在市场中的权力义务更加公平合理,毕竟市场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不能市场里头有带特权的贵族,即使电网也不成”。
后记:
笔者越学习越觉得基本规则真是字字珠玑,没有废话、体系完备、逻辑清楚。但是又想到一个问题:越是精细、全面、成体系的东西越是怕其中某个环节没有按照规定走,那么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进而可能造成整个系统的崩溃。各地目前对市场的敬畏感基本没有,所谓“基层首创”出问题后,会否把责任再次推到基本规则上头?而非反思自身对基本规则的所谓“创造发明与结合地方实际”?
然并卵,不论如何,预挂牌月平衡偏差处理和结算问题都是在前面——优先发电、基础电量、市场电量如何按规定确定,用户如何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各种类型交易和避险工具如何使用等等——的基础上才能够执行并执行好的,这个必须提前做好问题预案,哪怕是思想上的也好。
“三思方举步,百折不回头”,基本规则只是万里长征的开始几步,且只有暂行期三年,任重道远,需要同志们快马加鞭又蹄疾步稳,各方也都需要统一思想,在基本规则明确后进一步加强宣传、加强落实、加强执行、加强监督、加强管理,同时做好各地细则的印发执行工作。
因为没有机会与基本规则的起草者们详细沟通学习,本文纯属一家之言,敬请规则(市场模式)设计者批评指正。在这个过程中有幸得到文森和谷峰百忙中的指导和斧正,在此一并表示感谢。道理越辩越明,大家继续学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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