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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域统一电力市场与区域共同电力市场
目前,我国建设的区域电力市场主要分为两类,即区域统一电力市场和区域共同电力市场。所谓区域统一电力市场是指:在这类电力市场中,区域市场担负了对区域内各个市场主体的电力交易和电力平衡。目前东北电力市场属于统一电力市场。区域统一电力市场是市场竞争更加完全的市场。众所周知,建设区域电力市场的目的就是要在政企分开、厂网分开的基础上,在发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省间壁垒,实现区域内的资源优化配置,并为更大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创造条件。显然,统一电力市场适合了这样的要求。
(文章出自微信公众号电力市场观察 ID:cloudPowerMarket)
所谓区域共同电力市场,其基本特点是在原省为实体的管理基础上的逐步改进,各省电网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组织本省的电力交易,并通过区域市场,出售剩余的电力/电量或者购买外省相对便宜的电力/电量。前面介绍的三个试点区域中,华东电力市场和南方电力市场均属于区域共同电力市场模式。区域共同电力市场的市场竞争通常受到省际间的限制,故不及统一电力市场充分。
为何在我国电力市场的建设中需要采用两种类型的区域电力市场,主要是因为我国的不同区域内,各省市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程度不同,省间壁垒高低不同。东北电网是我国最早形成的跨省统一电网,三省综合销售电价水平比较接近,省间贸易壁垒较低。因此,建立一步到位的统一区域电力市场条件比较成熟。而华东区域各省市经济发展不平衡程度显著、综合销售电价水平不同,加之早期省为实体的管理体制导致省际间电网结构与区域统一电力市场所要求的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管理体制等问题较明显,同时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对电力市场建设的影响较大,因此,华东不具备建设统一区域电力市场的条件,需要经过三期建设达到统一区域电力市场的目标。按照这种思路,未来华中电网、西北电网、华北电网、南方电网等,毫无例外地都不具备建设统一区域电力市场的条件,仍然要以省网为市场的基础。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的原因并不只是省间功率交换、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在发电环节组织有效的竞争。促使企业转变经营机制、降低成本提高双效,推动电价形成机制的改革。因此。建立区域统一电力市场是改革的基本目标。因此,我国目前电力市场建设中有些区域采取区域共同电力市场模式,只是基于现有区域的客观条件所选择的过度,最终目标仍然是区域统一电力市场。
2.区域共同市场的组织形式
区域共同市场有多种组织形式,如:
(1)省公司之间协商签订电力/电量交易合约,送电省在省内市场中将省内负荷与省外负荷相加,作为省内市场的竞争负荷;购电省在省内市场中减去外购的电力/电量;
(2)对于电力资源富余的省,省公司组织省内市场交易,然后组织省内发电厂参加省外市场的竞争,由省公司代理,形成集中报价曲线参与省外市场竞争;
(3)区域内每个省市提供一定比率的负荷作为区域电力市场的竞争负荷,区域内发电厂直接竞争这部分电力/电量,由区域交易中心形成区域电力/电量的交易计划,由省公司形成省内交易计划,省公司综合两个计划组织执行;
(4)要求区域内各省市开放一定比率的市场份额,组织区域电力市场的竞价空间,由各省电网公司在市场上竞价卖电,省电网公司负责从本省市发电厂购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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