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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征求意见:售电侧、增量配电两个试点实施细则(附原文)

2017-04-26 09:42来源:电力市场观察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交易机构电力市场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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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入条件

(一)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1、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售电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售电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实行资产总额与年售电量挂钩制度。

(1)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亿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2亿元及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亿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3、经营场所。售电公司应当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具备与售电规模、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信息支持系统、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挂单、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能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将代理电力用户的电力、电量等信息上传至电力交易平台网站。

4、专业人员。售电公司应当拥有10名及以上电力专业技术人员,掌握电力系统等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风险管理等能力,其中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非兼职挂靠的电力专业管理人员。

5、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6、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的年度用电总量为4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具备参与我省售电市场交易的资格。

7、为规避电量偏差考核风险,售电公司应依照合同电量,采取银行履约保函制度,具体根据我省电力交易规则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鼓励售电公司提供智能用电、综合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等增值服务。

(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包含配售电或电力供应等业务。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规模相适应的投资能力,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2、按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3、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非兼职挂靠的专业管理人员。

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6、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7、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8、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三)电力用户。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电网企业独立开户、单独计量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内部核算的独立机构用户,其授权法人单位应满足上述要求。电力用户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单位进行管理。

2、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均应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参与售电侧改革试点。

3、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4、上年度年用电量在4000万千瓦时且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符合试点条件的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也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适时将准入电力用户的电压等级放开至10千伏。其他符合试点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5、自愿选择与售电公司进行交易的电力用户,须依据我省电力交易规则的要求,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

6、自愿选择与售电公司进行交易的电力用户,在合同周期内只可委托一家售电公司进行交易,须以年为周期依法签订合同,约定交易、服务、收费、结算等事项,至少为期一年,协议期满后可重新选择。

(四)发电企业。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省内发电机组,按照自愿原则参与售电侧市场。

2、发电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售电侧市场。

3、参与试点的发电企业必须正常投运环保设施,符合国家和省的污染物排放要求,符合国家和省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有关要求。能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将售电交易的电力、电量等信息上传至电力交易平台网站。

4、并网自备电厂参与售电侧市场,须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

5、根据电力市场建设进度,适时放开专线专送的区外电源进入售电侧市场。

(五)电力交易机构

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是我省售电市场交易业务的组织实施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的监管下,组建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并逐步建设购售电结算、信息统计、综合服务等技术支持系统,制定相应的服务手册,开展市场成员的业务培训,依照我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履行电力市场交易管理职能,负责全省售电市场交易组织,并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

三、准入流程

(一)售电公司

1、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注册申请资料和信息证明资料。

(1)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在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下载并按固定格式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详见附件1)。

(2)售电公司注册申请书(详见附件2)。

(3)售电公司注册信息表(详见附件3)。

(4)售电公司基本情况说明表(详见附件4)。

(5)售电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应包含“售电”或“电力销售”等内容(详见附件5)。

(6)售电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6)。

(7)售电公司资产证明。近期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能够证明企业资产的文件等(详见附件7)。

(8)售电公司经营场所证明(详见附件8)。

(9)售电公司技术信息支持系统等证明材料(详见附件9)。

(10)售电公司专业人员证明文件。包括专业人员资质表、专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所列专业技术人员为该售电公司全职人员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等(详见附件10)。

(11)售电公司相关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1)。

(12)售电公司其他资料。售电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会公示,以证明公司实力和信誉的有关证明资料(详见附件12)。

(13)售电公司公示信息(详见附件13)。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以上条件外,还应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注册申请资料和信息证明资料。

(1)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应包含“电力供应”或“配售电”等内容。

(2)经过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财务报告。

(3)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复印件。

(4)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复印件。

(5)特殊岗位人员(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复印件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配电区域的证明资料及地理平面图。

(7)配电网络分布图。

(8)其他相关资料。

原标题:江苏征求意见 | 售电侧、增量配电两个试点实施细则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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