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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双积分政策采用并行管理方法

2017-06-14 10:41来源:中国新能源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积分新能源乘用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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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积分报告和公示

第二十五条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报告。

预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实际值、预期目标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期值等。

第二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关键参数、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综合工况电能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实际值,新能源汽车积分等(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4月10日前,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

对公示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6月底前,对乘用车企业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和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并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包括: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量,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达标值,达标排名,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等信息。

第五章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二十九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结转。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在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的年度内抵偿归零。

第三十条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视为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一)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5%(含)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二)同为境内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5%(含)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三)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其对应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5%(含)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第三十一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使用的,应当按一定的比例进行结转,结转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2016年度至2018年度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包括该核算年度产生的和结转至该核算年度的正积分),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的,按80%的比例计算。

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的,按90%的比例计算。

2013年度至201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期内结转使用,结转至后续年度时按80%的比例计算。在计算其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时,以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目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乘以该企业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量,计算得出积分总量(积分总量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大于6.9升/百公里的,应当以6.9升/百公里作为企业的目标值。

第三十二条乘用车企业受让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转让。

第三十三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抵偿归零:

(一)使用本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二)使用本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三)使用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四)从其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前款所列的抵偿方式,可以组合使用。

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第三十四条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采取从其他乘用车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方式抵偿归零。

第三十五条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仅限本企业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交易。

第三十六条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自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或者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见附件4)。

乘用车企业受让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或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应当同时提交积分转让或者交易协议(见附件5)。

第三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乘用车企业提交的书面协议,对有关企业的积分进行划转。

乘用车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影响积分结转、转让、交易、抵偿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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