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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富余新能源电力电量跨省跨区增量现货交易规则》

2017-06-22 11:40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电量新能源电力电量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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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能源电站日前现货交易流程

(一)新能源电站依据调度发布的信息申报现货市场交易电力曲线及参与次日平衡意愿。因断面约束消减电力的时段不允许申报现货交易。因消纳能力消减电力的时段可申报现货交易。申报现货交易电力与日前预计划电力之和不得大于上报的次日发电能力。

(二)甘肃省调汇总现货交易申报情况,按“低价优先”的原则进行断面约束校核,结果上报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国调)现货交易平台。

(三)出清原则省调依据国调发布的现货交易结果将成交电力分解至各新能源电站。

1.若国调中心出清的电力曲线等于新能源电站申报现货交易曲线时,则以新能源电站申报现货交易曲线为出清现货交易曲线。

2.若国调中心出清的电力曲线小于新能源电站申报现货交易曲线时,按“低价优先”的原则分配,申报相同电价的新能源电站按申报电力占比分配。

第十七条 新能源日前终计划为日前预计划叠加日前现货成交电力。

第十八条 新能源电站日前发电计划编制时间节点

(一)日前市场按日组织,仅在工作日开市,每个工作日组织次日96个时段(00:15~24:00,15分钟为一个时段)的日前交易。节假日前一工作日,可集中组织节日期间的多日交易。

(二)工作日08:00前,各新能源电站向甘肃省调上报次日新能源预计发电能力(15分钟为一个时段、电力的最小单位为1兆瓦)。

(三)工作日10:30前,甘肃省调下发各新能源电站日前预计划曲线,发布以下信息:

1.次日跨区、跨省通道可增加输电能力;

2.断面安全校核情况;

3.调峰能力校核情况;

4.断面安全裕度等。

(四)工作日11:00前,新能源电站完成日前现货市场报价(15分钟为一个时段、电力的最小单位为1兆瓦、电价的最小单位为10元/兆瓦时)。

(五)工作日11:30前,甘肃省调将安全校核后的现货申报结果上报国调。

(六)工作日15:00前,国调发布出清结果,并依据出清结果调整省间联络线计划。

(七)工作日16:30前,甘肃省调公布省内各新能源电站交易出清结果及新能源日前终计划。

第十九条 日前现货交易按照96个时段出清,每一时段内出清价格为统一出清价。

第四章 日内交易组织

第二十条 如日内新能源电站实际发电能力超预期较大,其相对于日前计划的增量部分,可申报日内现货交易。

第二十一条 日内市场每日开市,组织可再生能源日内增量交易,全天按照0:15~8:00、8:15~12:00、12:15~16:00、16:15~20:00、20:15~24:00五个交易段(15分钟为一个时段)组织。

第二十二条 前一日17:00前,发电企业申报次日日内市场竞标价格(单一价格),用于次日日内市场竞价。市场初期采用日前出清电价,即日前96个时段出清价格的平均值,如前日无出清价可进行一次性报价。

第二十三条 日内交易市场组织:

(一)T-150分钟前(交易时段起始时刻为T,下同),发电企业根据自身资源状况结合下发的日前终计划曲线,申报交易时段内的交易意愿电力曲线。

(二)T-120分钟前,省调汇总全省新能源发电企业申报交易电力曲线,根据安全校核结果,向国调申报。

(三)T-50分钟前,省调依据国调发布的日内现货交易结果将成交电力分解至各新能源电站。

(四)T-30分钟前,省调公布该交易段出清结果。

(五)日内现货交易按照五个交易段出清,每一交易段出清价格为统一出清价。

第二十四条 新能源日内终计划为日前终计划叠加日内现货成交电力后形成。

第五章 交易执行与偏差调整

第二十五条 实时调度时将15分钟计划曲线按照斜率分解为5分钟计划曲线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平衡新能源预测偏差,建立平衡偏差调整机制。新能源电站自愿申报参与电力平衡调整,并按照其申报剩余发电能力比例统一开展电力平衡偏差调整调度。

第二十七条 参与现货交易的新能源电厂按日内终计划组织生产。偏差部分由参与平衡调整的新能源电厂优先替发。

第二十八条 参与平衡调整的新能源电站替发电量按现货成交价格进行结算,不影响该电站基数电量及市场电量。

第二十九条 如出现以下特殊情况,调度有权修改日内终计划,并按调整后计划执行。

(一)省内电网输电通道受阻时,省调应等比例调整送出受阻电站的基数电量计划,优先调用非受阻地区新能源电站进行补充。

(二)跨区通道受阻,国调调减跨区通道日前交易量时,省调应结合电网运行情况,等比例调减新能源现货交易量。

(三)通道受阻严重,通过电网调节手段仍无法缓解时,可申请国调中止跨省区现货市场交易。

第三十条 当新能源电站连续两日实际发电出力与省调下达的日内终计划偏差的绝对值大于规定值(风电25%、光伏15%)时,可终止其现货交易权利2天,每增加5个百分点,相应增加一天。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新能源电站必须在现货市场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在系统中签订电子承诺书。

第三十二条 电子承诺书内容包括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可抗力、争议解决、调整和违约、特别约定等。

第三十三条 跨省区现货市场交易合同以市场主体在报价前签订的电子承诺书和包含交易结果的电子交易单为依据,不再签订纸质合同。

第三十四条 调度机构以签订的电子承诺书和电子交易单提供给交易机构,作为交易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电子交易单内容包括:交易主体、交易时间、交易电量、交易电力、交易价格、输电通道、输电价格、交易计量等交易信息。

第三十六条 参与现货市场的买卖双方必须办理经过国家认可的数字证书,并在数字证书中包含经过扫描的合同专用章图片文件,对电子交易单进行加密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电子承诺书签订后,应全面履行,内容不得变更,合同不得解除。

第三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市场交易结果不能正常执行的,相关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方或购电方不能完成合同义务,各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以下事项属于不可抗力,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二)因电网安全约束、重大检修计划调整、电网和外送电站出现重大设备事故造成的少送、少受、少输电量,免除违约责任。

第七章 交易结算

第四十条 新能源电站参与现货市场以交易单元为主体,当条件不满足时,结算可按装机容量比将交易电量分摊至各交易单元。

第四十一条 跨省区现货市场结算采用日清月结,调度机构负责向交易机构提供现货交易执行结果信息。

第四十二条 现货交易结算采用电能量采集系统(TMR表计)15分钟的电量数据,每15分钟为一个核算周期,统计现货交易完成情况。

第四十三条 现货交易优先于其他市场电量结算,现货交易结算中采用“先日内、后日前”原则进行结算。

第四十四条 当参与现货交易的新能源电站的实际发电电量大于日内终计划时,现货交易按现货实际成交结果结算。

第四十五条 当参与现货交易的新能源电站的实际发电电量小于日内终计划,且偏差的绝对值小于规定值(风电25%,光伏15%)时,其高出自身日前预计划的部分视为现货交易电量,按照现货中标电价结算。未完成部分由参与平衡的新能源电厂按超出其日内终计划的发电量比例分配。若参与次日平衡的新能源电站超发电量无法平衡偏差,由未完成现货交易电量的新能源电站的基数电量进行补充,基数电量滚动调整。

第四十六条 当参与现货交易的新能源电站的实际发电出力小于日内终计划,且偏差的绝对值大于规定值(风电25%,光伏15%)时,其偏差在规定值(风电25%,光伏15%)以内部分由参与次日平衡的新能源电厂按超出其日内终计划的发电量比例分配。偏差在规定值(风电25%,光伏15%)以外部分以该厂基数电量补充,基数电量不予追补。

第八章 信息发布

第四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公布有关市场信息,按照信息保密要求和公开范围,市场信息包括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三大类:

(一)公众信息指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例如电力市场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程、管理规定;电力交易规则、市场主体履约及信用情况以及经甘肃能源监管办授权发布的其他信息等。

(二)公开信息指所有市场主体均可获得的信息,例如交易公告、交易流程、跨区跨省输电价格、跨区跨省输电线损率、交易限价等。

(三)私有信息指只有特定的市场主体及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才可获得的信息,例如发电机组的机组特性参数、各市场主体的申报电量和申报价格、成交电量和成交价格、结算信息等。

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应配合提供市场运营所必须的信息或参数。

第四十九条 公众信息原则上通过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门户网站进行披露;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公开信息主要通过富余新能源跨省跨区增量现货交易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披露,市场成员可查看其访问权限内的信息;私有信息具有保密性,未经甘肃能源监管办批准,各市场主体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不得向其他市场主体透漏私有信息。

第五十条 泄密事件涉及权益当事人的,该当事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对泄密责任人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以下属于例外情况:

(一)应司法、仲裁机构要求透露、使用或者复制该信息时;

(二)应法律、争议解决程序、仲裁程序要求使用或复制该信息时。

第九章 市场干预和中止

第五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省调可在征得甘肃能源监管办同意后申请国调对跨省区现货市场进行干预。

(一)系统发生故障,电网输变电线路或电网发生故障;

(二)系统调频、调峰容量及无功容量无法满足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三)现货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第五十三条 对电力市场进行干预时,应及时通知市场主体和相关调度机构。

第五十四条 市场干预期间,省调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后果等,并报甘肃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五十五条 可根据情况选择如下干预方式:

(一)暂停市场交易;

(二)调整交易结果;

(三)其他干预手段。

第五十六条 甘肃能源监管办可根据《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文件,做出中止或恢复省内新能源增量现货市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市场中止期间,各市场主体应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计划。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甘肃省电力调控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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