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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富余新能源电力电量跨省跨区增量现货交易规则》

2017-06-22 11:40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电量新能源电力电量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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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出台《甘肃富余新能源电力电量跨省跨区增量现货交易规则(试行)》。

为全面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甘肃省新能源富余发电能力跨省、跨区消纳,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跨区域省间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试点工作的复函》,甘肃能源监管办精密筹划、迅速行动,紧密结合甘肃电网实际情况,多次与电网调度机构探讨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政府部门、市场主体意见后,组织制定了《甘肃富余新能源电力电量跨省跨区增量现货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共十章五十九条,重点明确了新能源富余发电能力界定原则、市场成员组成及权利义务、日前日内交易组织流程、交易执行及偏差调整、合同管理、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内容。

规则充分考虑了甘肃省新能源电力电量严重富余的实际情况,发掘跨区域省间通道消纳能力,利用增量现货交易最大限度消纳省内新能源,有效缓解了甘肃省弃风弃光问题。截至2017年5月,甘肃省跨省区新能源增量现货交易送出电量8.4亿千瓦时。

甘肃富余新能源电力电量跨省跨区增量现货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促进我省新能源富余发电能力跨省、跨区消纳,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跨区域省间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试点工作的复函》(国能监管〔2017〕49号),结合甘肃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甘肃富余新能源跨省跨区增量现货交易是指甘肃省内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在有富余发电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在国调组织的跨区现货交易系统中与受端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开展的现货交易。

第三条 坚持市场化导向,采用市场主体自愿参与、自主报价、集中竞价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市场运作规范透明。

第四条 本规则中所指的新能源富余发电能力界定原则如下:

当新能源日前发电能力申报曲线小于新能源消纳空间时,则确定该时刻新能源可全额消纳。

当新能源日前发电能力申报曲线大于新能源消纳空间时,则确定该时刻新能源有富余发电能力。

各新能源电站富余发电能力曲线为各新能源电站申报发电曲线与省调下发的新能源电站预计划发电曲线之差。

第五条 富余新能源跨省区现货市场交易分为日前现货市场交易和日内现货市场交易。

第六条 甘肃能源监管办对新能源跨省跨区增量现货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 市场成员管理

第七条 省内新能源增量现货市场成员包括:

发电企业:甘肃省内风电和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电网企业: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电力运营机构: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八条 市场主体权利义务

(一)发电企业权利义务

1.按规则生产电能,执行政府计划电量合同;

2.按照富余发电能力,参与跨省区现货市场,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

3.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4.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二)电网企业权利义务

1.按规则传输和配送电能,保障跨省区输电通道等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作为输电方签订交易合同并严格履行;

3.保障电力系统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电力交易平台;

4.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5.负责电费结算;

6.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7.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九条 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职责

(一)负责组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报价;

(二)负责省内电网安全校核和合同签订;

(三)负责跨省区现货市场交易结果在发电侧的执行;

(四)负责向省级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交易结果、执行情况等结算所需信息。

第十条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职责

(一)负责市场主体注册;

(二)负责现货电力交易结算业务;

(三)负责跨省区交易相关的市场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已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手续,具体以交易公告发布的可参与交易主体名单或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注册

(一)市场主体须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上进行注册。

(二)市场主体注册流程及时限要求按照国家有关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执行。

(三)已注册的市场主体,其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其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书面报送信息变更情况以及变更后的注册信息。

(四)市场主体资格注销后,停止其在跨省区现货市场中的所有交易活动。

第三章 日前交易组织

第十三条 新能源电站年度发电计划应包括政府下达的省内保障性收购电量(以下简称基数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

第十四条 新能源电站月度电量计划应在全省电力电量平衡确定的新能源最大消纳空间基础上进行编制。每个新能源电站月度电量计划为当月市场电量计划与省内基数电量计划之和。

月度基数电量计划按照年度基数电量滚动调整分解至各月,第一个月新能源电站基数电量按照平均基数小时数确定,按照基数电量优先的原则,以后每月按照各新能源电站累计完成基数小时进度相当的原则,优先安排基数发电计划。

第十五条 新能源电站日前预计划编制流程

(一)新能源电站负责向甘肃省调上报次日新能源发电能力预测曲线。

(二)甘肃省调依据新能源发电能力申报结果开展安全校核、计划编制与执行。安全校核包括断面约束校核与消纳能力校核。

甘肃省调对新能源电站上报的发电能力预测数据按照输电断面汇总后逐级进行断面安全校核。若断面校核未通过,按照断面约束时间段、申报发电能力等比例削减断面内新能源电站发电计划。若电站申报出力小于系统分配出力,则取电站申报出力为计划值;若电站申报出力大于系统分配出力,取系统分配出力为计划值,分配原则按照月度基数剩余电量的比例分配。断面校核后的剩余发电空间由其他有发电能力的电站按照月度剩余电量计划及发电能力进行分配。

消纳能力校核指新能源电站通过断面校核后,将新能源发电计划纳入考虑电网联络线计划的全省电力平衡进行校核,当全省常规能源调峰能力用尽后,新能源接纳空间小于新能源发电空间时,按照断面约束校核方法得出新能源发电计划值。

(三)甘肃省调安全校核后编制并下发新能源电站日前预计划、校核结果、断面裕度等相关信息。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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